第五章 严肃施展拳脚 瑷珲县水很深 (第3/3页)
某些动物和人具有类似的生理机制,在扼死、缢死、溺死的时候具有类似的生理反应。教授法医学的时候,也通过观察某些动物的这些生理特征,来学习关于人的法医学理论。
结果很快就验证了严肃所说的属实。
那些把宋慈的《洗冤集录》和四书五经一起熟读的司法官僚,如果知道了严肃能有这一手,估计都得举起两个大拇指点赞。
但是,最把稳的策略,还是继续隐瞒自己的穿越人的身份。跟他们实话实说只能让他们怀疑自己的精神状态。
他懵懵懂懂地知道自己的使命。这也是一点一点、一步一步地知道的。如果上天一开始就告诉他承担的是一件把颠倒的乾坤再颠倒过来,估计他的心脏首先就受不了。
他的工作已经在提速了。但是,似乎还是不能改变更多人的命运。
我们可能以为自己切入了别人的人生,可以影响甚至主宰他们,但是事实上我们可能只进去了别人愿意开放“访问权限”的生命中极小的一个切片,更遑论他们会让渡自己的主权由我们掌控。
在令人窒息的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中国,瑷珲城绝对不是一个腐朽的政治生态、腐朽的社会的例外。
龟县令似乎对动物实验的结果感到非常鼓舞。他随即下令正式对张秀花的案件开启重审。
这一回严肃不必为取证而反复纠结了。国家力量的介入,就是不一样。
但是,要等到大快人心的结果,还需要等待司法的流程——审判,复核,再复核。
严肃作为一个学法者,知道“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这一类法谚。
但是,他还知道,社会和法律是一种皮肤与肉之间的互相依存的关系。作奸犯科的人之所以作奸犯科,和这个社会是文明还是晦暗有不可割舍的关联。
这好像“如果......不......”的法律推导一样。
如果郑德明知道自己长得帅而不招蜂引蝶,如果秀花不贪图享受,如果金一品不勾搭良家妇女,如果赵金锁能和秀花维系良好的夫妻关系,那么可能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如果秀花不是负气外出,偶然碰到金一品以好吃好喝相引诱,如果她没有被人调戏,被郑德明英雄救美,也就没有后来发生的事。
但是,没有如果。
人就是这么短视,被自己的欲望驱使。如果一个行为的后果在一公里以外,那么他可能只能看到一百米以内。如果一个行为一连串后果有五步,那么他可能只看到一步两步。
法律尤其是刑法追究当事人的“恶意”。作为犯罪行为的前奏,似乎里面没有人都没有犯罪的故意。就这种主观状态而言,他们可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造成什么样可怕的后果。所以,假如把未来要发生的犯罪后果制作成视频、电影,放给他们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可能绝对不会继续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行奸恶之事的人,如果对自己的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了解十分之一,想必做恶事的时候也会有所犹豫,挪用社保基金投入股市的官员,如果想到拿不到社保款的老百姓呼天抢地卧床待死的惨状,也不会那么心安理得。发动不正义战争的人,必定是心如铁石,才禁得起那么多年轻人壮年人以身赴死家人经历呼天抢地的惨痛对他造成的心理冲击。
严肃回到大车店,这一回案件不可能即审即判,他需要等待。
第二节 战争赋予人杀人执照;严肃接的第三个侵权案件
沙俄的大“黄俄罗斯计划”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推行。谢廖沙的部队被部署到离江东不远的地方。
“黄俄罗斯计划”的重点,不是“黄”,而是“俄罗斯”。实质是以以人口换空间,通过殖民,试图将长城以北的地方都划归俄罗斯所有。
在俄罗斯内部,存在着鹰派和鸽派。鹰派主张通过武力逐步蚕食清朝的领土;而鸽派主张通过修建铁路和通商加强对清朝的影响和控制,所有就有了“中东铁路”的修建。
谢廖沙和他一样有着“理想主义”情怀的军官和普通人,是权力金字塔的一个环节,在像上了发条的木偶机器人一样的命令与服从机制上,他们不是那个发条。起到发条的推动力作用的,是上层的意志,也就是沙皇和主张武力侵占清朝的上层军官的意志。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谢廖沙和严肃有了交集。
谢廖沙的部队,不可能从遥远的东西伯利亚运送补给。而富裕的江东,为它们军队的补给提供了机会。他们奉命间隔一段时间强征中国老百姓,并且骚扰江东边境的村庄。
谢廖沙不能拒绝服从军令。但是他有他的办法。就是怠惰履行军令。
如果那时候有微信或其他社交手段,估计严肃和加谢廖沙之间会互加好友。
谢廖沙没有像其他指挥劫掠的某些军官一样,蛮横粗鲁,这给了严肃很好的第一印象。
谢廖沙来到大车店的时候,看到严肃屋子里的英文报纸。他拿起报纸看了看标题,饶有兴致地用英文询问严肃:
“你能看懂英文报纸吗?”
严肃没有谦虚:
“是啊,没想到你也会说英语。”
“我会英语和拉丁语。”谢廖沙答道。
谢廖沙感觉到自己碰到了知音,他没有想到在这样一个偏僻的地方,竟然有人在看英文报纸。
严肃也感到惊讶,但是也没有特别惊讶。
就像那个听歌软件的广告一样,“如果你爱音乐,你就是我的朋友。”
这不啻于古人奏一曲“高山流水”而能寻觅知音。
语言是毛,而语言背后的文化等一切是皮。虽然一种语言,可以如花之香,也可以如溷藩之臭,但是,总体而言,认同一种语言,一般都是奔着这种语言所体现的文明而来的。
如今有很多中国人反对深入学习英语,不知道是因为它香呢还是因为它臭。
谢廖沙军务在身,无法和严肃深入畅谈,但是他还是兴致勃勃地和严肃聊了几句,并说自己会常来探访他,并告诉他建议大车店店主偷偷把值钱的东西转移出去,这样以后可以少吃点亏了。
严肃接到了另一个侵权的案件。很多人都有好为人师的倾向,严肃虽然尽力克制住自己的这种倾向,但是,只了解相较之于现代民法而言如同尚在襁褓中的清朝侵权法的司法官僚而言,给他们灌输现代侵权法的理念,不是好为人师,而是必要的普法。
一个家仆刘明贵,牵着主人的一匹马,因为尿急,把马拴在一个匪盗猖獗的小区,被小偷解开马缰,但是由于这匹马性子比较烈,这匹马脱离小偷的掌控,横冲直撞,最后把一口井的井盖掀翻。由于这天下着大雨,路面湿滑,导致一个行人掉进了这口井里受了伤。原告就是掉进井里的人赵德顺。
赵是一个做小买卖的商人,家境并不富裕。小偷被捉拿,但是小偷天生就是行窃为生,能不能吃上饭还得“靠天吃饭”,也无法给予赵充分的医疗费用等补偿。赵懵懂之间觉得那个家仆没有把那匹马管束得当,似乎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就找到了严肃,看从起诉家仆后面的主人入手是否得当。
和大多数严肃的当事人一样,严肃不可能仰仗他们得到丰厚的“代理费”。是受人之托不愿意让当事人失望也好,还是他的本心就是为帮助当事人出一份力,寻求正义的结果也好,严肃几乎不图回报地代理他们的案件。
弱者不能报答自己,是大概率的事情。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是弱者。但是如果因为他们不能回报就拒绝伸出援手,严肃不会这样做,这样做他就不是严肃了。对于有信仰的人而言,应该做到左手不知道右手施舍的事情,帮助弱者而不图弱者的回报,这是理所当然的。
严肃没有给出案件代理的输赢结果打包票,因为这是违反代理的法律要求的。他也没有详细地向赵分析案情。只是在他的起诉状中,把这个案件事实条分缕析,把背后的法律机理掰开了揉碎了。
这是一个需要考虑侵权行为后果是否符合“可预见性”原则的典型案例。由于在严肃所在的二十一世纪的我国,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明文规定甚少,在实际裁量案件时,究问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十分抽象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因此,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就十分宽泛。
问题是什么是“必然”?什么又是“本质”?
一个人追杀另一个人,另一个人被逼跳进河里,因为不会游泳而溺亡。按照“必然性”原则,就是假定这个人追杀另一个人一定会成功的,即使另一个人会游泳,他也必死无疑。这符合客观事实吗?
如果“必然”是“如果不......则不......”——如果不是因为一个人追杀另一个人,则另一个人不会溺亡,可能还能解释通一些。而“必然”则是“如果......则一定......”。两者有很大不同。
一个人把一捆柴落在了别人的一堆货物中,但是因为闪电而不是人为因素引燃了这捆柴,导致货物受损,这捆柴和货物受损存在“本质”的联系吗?
侵权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是没有时间和范围的“界限”的。它需要划出一个时间期间和一个范围,否则当事人要承担在时间和空间上无限的责任。因为,从理论上说,任何事故往前无限追溯,总是可以找到一个人或无数人要承担其咎的。所以,“可预见原则”就是这么一个划分何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范围的那么一个工具。
可是,如何判定什么“可预见”什么不可“预见”?
刘把马拴在一个匪盗猖獗的处所,他有没有可能预见到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
从理论上来讲,任何人在一个社会中都负有向社会上“所有人”的一个“注意义务”。但是,这个义务被法律严格地限定了,以防止这个义务的无限扩张。即使如此,法律还是强调,一般人有一个“一般注意义务”,而没有这个“一般注意义务”只是例外。
现在问题是,我们可不可以说,刘不慎把马拴在了一个几乎肯定会被偷的小区,他就应当为马不服管束导致人受伤的结果承担责任呢?
有人说看“直接原因”是什么?直接原因是小偷的行为,而不是刘的行为,这样,刘就免责了。
但是这个“直接原因”不过是在刘疏于看管的行为造成一种马随时可能被偷的“状况”(co
ditio
)的基础上的一个“赋能”行为(act)。没有这个小偷,也会有那个小偷。所以,追究作出“直接原因”的行为的人对最终侵权结果的责任,往往并不合理。另外,刘不能因为后来的“最后的行为人”(last w
o
gdoe
)——即,直接原因人,在本案为小偷——的行为,而违背自己对社会的“注意义务”。
这个时候,我们应当考虑,刘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人员受伤——不论是马踢了人,掀翻了卖货的铺子,或者(就本案而言)掀翻了井盖并间接导致人掉进了井里——是不是存在一定的预见性。并且,这种预见,是否是“非常不合理”的,非常“奇怪的”,在社会生活和人的常识上,是否是“非常的不可能”的。
换句话说,小偷的行为——法律上定义为“介入因素”——是否是刘可以预见到的?
很明显,刘应当预见到小偷偷马的行为。
这就像一个拉煤油的车在一个地方泄漏了一些煤油而没有尽到清除和提醒义务,那么,不论这些煤油是小孩子玩鞭炮而点燃的,还是闪电点燃的,或者抽烟的人不小心点燃的,都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因为他可以预见一系列的这种“介入因素”存在和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确定刘的行为和行人掉进井里的后果之间存在“可预见”性。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我们确定满足“可预见”原则,但是刘可预见的是行人被踢伤、卖货铺被掀翻的结果,这个和人掉进井里的伤害后果完全属于两种性质,刘仍然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的。
从侵权法理论上,即使侵权后果的发生和侵权人所“预见”的发生方式不同,发生的侵权后果更为严重,发生的侵权后果和预见的侵权后果不属于同一个“种类”,侵权人仍然应当就该侵权后果承担责任。只要这种侵权后果“不是不可预见”的。
在刘把马拴在一个匪盗猖獗的小区的这一事实方面,在法律上就产生了刘和街道居民和商铺主之间的一种既定“关系”,而该关系中,就产生了法律上设定的“注意义务”。所以,这种注意义务也不是虚构的。这可以反向推导,如果刘把马拴在一个大概率不会被偷的小区,那么他就不会承担这种“注意义务”。
同时,就“可预见”的内容而言,发生马被偷而实施损害的可能性是“较高”的——较高的发生可能性以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至于,由于天雨路滑,导致行人没有井盖的掉进井里,属于另一种“介入因素”——自然因素——也无法中止刘的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这时候一个小孩——不论出于嫉妒或者嬉戏的原因——把一起玩耍的另一个小孩扔进没有了井盖的井里,那就是另一种性质的案件了。因为,这个小孩属于“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刘的“预见”范围不能无限制扩张到第三人会实施犯罪行为这一种情境。这是“可预见”原则的例外之一。
严肃洋洋洒洒地把自己的意见写在诉状上,这就很不“典型”。一般的诉状不会在法理上阐释这么多,也不会有这么大的篇幅。
严肃并不想把诉状变成一篇小作文。
他也没有改变这么大一个国家积重难返的司法弊端的野心。
我们都不能改变身边的张三李四王五麻子,何谈改变世界?
因为,人性的DNA的改变,牵扯的是更浩大更艰苦复杂的工程。
封建王朝的统治者,肯定无一例外地认为专制制度是最适合自己的,至于是不是适合全天下的黎民百姓,则毋庸考虑。
赵德顺见严肃分析得有理有据,愈加十分地钦佩他。
“严先生,我们没有见过像你这么有见识的人,你这些学识都是从哪里学到的?”
赵问道。
严肃回答:
“都是一些粗浅的道理。其实一切都是从良心出发,什么法律啊什么大道理啊,只要是从良心出发的,就准错不了。”
严肃说的是心里话。法律寻求的就是“正义”,当然有的时候也寻求“效率”和其他法律原则。
“我们老百姓就是希望像你这样的包青天多一些,日子才会更好过。”
严肃讪讪地回答道:
“包青天可不敢当。”
包青天可是有信仰的人。
人世间的正义观念还是稍显粗糙。对于有信仰的人,比如包青天,正义是头等大的事情。
这也可能解释为什么一些中国人自古以来实践的是“伪善”和“伪正义”。如果是无权者,就会在遭遇不公平的事情或者看到他人遭遇不公平的时候明哲保身、隐忍偷生;如果是掌权者,就会把权力肆无忌惮地最大化地发挥效益,践踏公平。而熟读四书五经遴选出来的仕者,全然缺乏公平概念的培训,有的只是效忠朝廷、恩威并施于百姓,让百姓不敢干出点什么出来的理念。
“什么时候严先生到官府任职,我们也更有盼头。”
严肃想要接过他的话,但是实在不知道应该说些什么才能让他不要抱太大的幻想。
“到官府做事需要有门子。我一个没权没势的人,有谁会看上我啊。”
他叹息到。
“官府也有是靠真本事吃饭的人。”
“没错,但是我总是给官府添麻烦。天天替别人伸冤,人家估计都烦死我了。”
严肃答道。又把话题扯回来:
“你的案子希望还是有的,你是在理的,关键就看官府认不认这个道理。”
他也不方便把他和龟县令之间的惺惺相惜的那种关系亮出来。这种事,他是要永远烂在心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