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高项目规则简介 (第2/3页)
某一高度上请求克跳后,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除非出现第1名成绩相等的情况。
每次升高横杆后,在运动员试跳之前,均应测量横杆高度。当横杆放置在纪录高度时,有关裁判员必须进行审核测量。如果自上一次测量纪录高度后,横杆又被触及,在后继的纪录高度的试跳之前,裁判员必须再次测量横杆高度。
注:裁判员应在比赛前清楚辨认横杆的7面和前面。放置横杆时,应使横杆的各面始终朝向侯来的方向。
即使其他运动员均已失败,一名运动员仍有资格继续试跳,直至其放弃继续比赛的权利。当某运动员已在比赛中获胜时,有关裁判员或裁判长应征求该运动员的意见,由该运动员决定横杆的提升高度。
注:此规定不适用于全能比赛项目。
每名运动员应以其最好的一次试跳成绩,包括因第1名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的试跳成绩,作为其最后的决定成绩。
助跑道的长度不得短于15米。举办规则第12条1(a)、(b)、(c)的比赛,助跑道长度至少应为20米,条件允许时,至少应长25米。
助跑道和起跳区朝向横杆中心地点的总的最大倾斜度不得超过1:250。
13、起跳区应保持水平。
标志物:为有助于助跑和起跳,运动员可以使用1~2个标志物(由组委会批准或提供)。如果未提供此类标志物,运动员可以使用胶布,但不可使用粉笔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迹的类似物质。
跳高架:可以使用结构坚固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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