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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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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6章 技术服务合同 (第1/3页)

    说归说,笑归笑,重头戏还是得看合同。

    这版本的合同,之前已经发过了一版草稿。

    只是翻阅了合同的一页,就已经可以感受到李彦弘的诚意,又或者说是拉拢之意。

    因为这份合同乃是技术服务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

    这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技术服务合同,意味着YOLO算法只是由孟繁岐为白度提供了技术支持,他本人仍旧可以继续使用以及享受作为算法发明者的所有权益。

    这份合同最关键的几点主要是,保密条款,验收部分,收益分配条款,还有违约责任这四点。

    保密条款最好理解,白度愿意斥重金获得孟繁岐YOLO算法的技术服务,虽然李彦弘为了交好自己,没有选择直接技术转让的形式。

    但保密条款里,还是对自己在这方面做了很多限制,这个可以理解。否则白度不就成做慈善的了。

    条款中规定,14年6月前,孟繁岐不得公布任何YOLO技术相关的细节,14年12月前,不得开源这部分代码。论文与代码公布时,需要和白度联合公布。

    这点孟繁岐完全可以接受,白度之所以只限定6-12月两个时间点,一是因为这么长的时间已经足够白度产品化并且占据市场,形成一定的技术和工业壁垒。

    二是因为等到那个时候,技术公布反而会有热度,增强这个社区的热度和关注度。说白了就是让广大的技术爱好者给白度打白工。

    孟繁岐本人保有技术发明者的权利,但在14年12月前,必须保证,仅能够将技术提供给自己所在的公司,且该公司不得从事任何涉及国内检测相关业务。

    “这一条主要是限制我倒卖多次,我并没有这个打算。入职谷歌的话,谷歌在国内也没有这方面的业务和计划。”孟繁岐觉得这个限制合理,也对自己没什么影响。

    “验收条款里,刚刚你已经在国际公认的数据集,以及以外接摄像头实时检测的形式为我们展示了算法的能力。这里其实基本上已经算验收完成了。”李彦弘看到他在翻阅验收条款部分,便出言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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