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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章 商权与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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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一十章 商权与矿权 (第2/3页)

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并不是长久之计。

    屯兵制涉及到了朝中勋贵和大明各卫所军官的利益,又是洪武皇帝所定下来的祖制,宣德帝即使是身为天子也不敢轻易触及。

    如今‘交’趾爆发叛‘乱’,不仅‘交’趾都司无力剿灭,而且朝廷派去的平叛大军也接连失利,竟然折损了数员文武重臣,这就给了宣德帝一个大展拳脚的机会。

    宣德帝既想看看李云天能否给他争一口气,平定了‘交’趾的叛‘乱’,使得他能趁机提拔新一代的勋贵,扩大在朝中勋贵的影响,同时也想知道征兵制推行起来的实际效果如何。

    因此,对李云天和宣德帝来说,这次‘交’趾的平叛只能成功,不能失败。

    必须要说明的是,‘交’趾的商业专卖权并不是要封杀掉‘交’趾当地的商人,也不是不允许外地的商人进入‘交’趾经商。

    如果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交’趾的商业专卖权实际上是打造出了‘交’趾的总经销商,‘交’趾各地大大小小商贩的货物都要从这些总经销商那里进,‘私’下里不能从其他地方进货,否则就违法。

    这样一来,这里面的利润可就非常可观,足以令南直隶的商贾们动心,而二十年的期限也足够确保他们的利益。

    至于采矿权,对那些商贾而言就更有‘诱’‘惑’力了,营业执照也是二十年,其中主要指的是铁矿,其余的就是金矿和银矿等贵金属。

    洪武年间,官营铁冶业的工匠由于受到匠官和工长的残酷压迫,故而不断逃亡、怠工,以至暴动,致使官铁冶开闭无常,日益走上瓦解、衰落的道路。

    因此,洪武二十八年,明太祖下令罢除各处官冶,允许‘私’人自由采矿冶炼,按产量纳税三十分之二。

    也就是说,冶炼出来的三十斤生铁中两斤‘交’给官府当做税,其余的二十八斤生铁归冶炼者。

    值得一提的是,明朝实行“一条鞭”税法以前,税收并不是用银两来‘交’纳的,而是经营什么行当就拿什么行当的东西来‘交’税,简称实物税,也叫物税。

    例如,种地的农夫‘交’纳地里收获的谷粟,种植果园的果农‘交’纳果园所产的水果,栽培‘花’圃的‘花’匠‘交’纳‘花’圃里的‘花’束等等。

    粮食还好说,可水果和‘花’束这些东西收上来后根本就不能久放,也不好流通,故而‘浪’费很多。

    另外,各级官吏在收这种实物税时趁机挑‘肥’拣瘦,从中牟利,是官吏们捞钱的一个重要手段。

    李云天准备对‘交’趾的税收进行了改革,与讲武堂的那些军户和民户一样,依照摊丁入亩政策,将物税折算成银两来‘交’纳,既简洁明了,同时也避免了税官仗着手里的权力鱼‘肉’百姓。

    这意味着‘交’趾的那些冶炼企业将不会再以所炼出的金属来‘交’税,而是换算成了与之价值相对应的银两。

    按照冶铁业三十取二的税收政策,换算成税率的话就是6。7%,为了鼓励冶铁业的发展,李云天将税率进行了调低,定为了5%,让利于商。

    其实,6。7%的税率看似有些少,但对于冶铁业来说已经不低了,因为从事冶铁业的商贾不仅要承担冶炼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采矿的费用。

    在古代,无论是采矿还是冶炼都是比较麻烦的事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故而开销很大。

    不仅铁矿,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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