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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联军再次发动侵华战争,“推迟了这个制度的进一步扩展”③。
赫德与半殖民地化海关行政制度的完备.赫德代理总税务司与半殖民地中国海关行政制度的巩固。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李泰国重新开始推行帮办税务制度。咸丰十年十二月十四日(8 年 月24 日),在李泰国的要求下,恭亲王奕参照当年何桂清任命李泰国为总税务司的样式,发给他一道“札谕”,作为总税务司的“执照”。从此总税务司直接隶属总理衙门管辖,这不仅更有利于侵略者对中国海关的控制与把持,也有利于总税务司直接与清廷交涉各项维护列强利益之事。
李泰国计划在所有通商口岸全面推行“帮办税务”制度,他选定英商宝顺洋行协理林纳(J..Leoard)为镇江关税务司②,又选法**官日意格(M..Giquel)为浙海关(宁波)副税务司③。这一计划刚开展,李泰国却因曾“充当志愿兵”保护租界“受了重伤”,此时伤势发作,不得不于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8 年3 月 日)呈奕“申陈”,请假回英国十五个月。未经奕批准,李泰国即自行回国。回国之前,他擅自指定英国人赫德(R.bertHart)与费士来(G.H.Fitzroy)“代办”总税务司职务④。
赫德(835—9),咸丰四年(854)来华。先在英驻香港商务监督署受训,逐被派到宁波英领事馆任见习翻译,旋升助理翻译。英法联军侵占广州后,赫德于咸丰八年调广州英领事馆任助理翻译,兼任英法联军三人委员会秘书。由于赫德善于以“友善”的态度与清廷地方大员打交道,与两广总督劳崇光和粤海关监督恒祺等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受到了英国驻华公使包令和广州领事阿礼国等人的赏识,被视为与清朝官员交往的“一个现成的桥梁”。咸丰九年春,劳崇光、恒祺与赫德仿照江海关模式主持广州开关事宜。赫德即向劳崇光等建议请李泰国来粤主持开关,同时向李泰国提供了涉及粤海关事务的备忘录。咸丰九年五月(859 年 月)底,赫德为筹建粤海新关而离开领事馆,充任粤海关副税务司②。
李泰国因回国养伤而指定赫德代理总税务司,总理衙门很快予以认可。
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8 年4 月30 日),奕要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札谕赫德“暂行代办”③。
赫德在代理总税务司职务期间,为半殖民地中国海关行政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加强了总税务司与总理衙门的密切关系。在英国公使卜鲁斯的安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34 页。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705 页。
② 《吴煦档案选编》第 辑,第4 页。
③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877 页。
④ 《第二次鸦片战争》第5 册,第439 页。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9 页;叶凤美《赫德传》,见《清代人物传稿》下编,第 卷,第4 页。
② 《海关文件汇编》卷,第48、70 页。
③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830 页。
排下,赫德于四月二十七日( 月5 日)抵京。赫德就海关行政、关税与开埠等问题与总理衙门会谈了近一个月。五月二十三日( 月30 日),奕正式颁发赫德与费士来联合署理总税务司(tig ojoitly as IspetorGeeral)委任书。
第二,将外籍税务司制度推行到新开各埠。在赫德主持下,镇江于四月初一日(5 月0 日)开关。接着开设新浙海关(宁波),英国人副税务司休士(G.Hughes)主持关务。同月,津海关(天津)设立,法国人克士可士吉(.lezowsy)为该关首任税务司。其后又分别在福州、烟台、汉口、九江、厦门、淡水、打狗(高雄)等处设立新关。到咸丰十三年(83),除牛庄和琼州外,不平等条约规定开放的其他各口岸都开设了新关。
第三,进一步详订各项海关管理章程及关税细则。咸丰十一年(8),赫德在京期间,向奕递交了有关这方面内容的清单七件、禀呈二件。赫德对各海关可征税款数额及海关行政费用提出了新的计划,创立了由总税务司向总理衙门直接呈报《海关收支各数清折》的制度,还主持制定了各所设新关外国商船完纳税钞章程。从而,使得帮办税务更加具体化、制度化。与此同时,赫德还出面与清廷订立《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十二款)及《通商各口通共章程》(五款)。同治元年(82),又与湖广总督官文新修订《长江通共章程》(十三款)。此外,赫德还主持制订《子口税章程》、《沿岸贸易法》等税收细则。通过赫德的努力,列强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所攫取到的种种特权得以迅速兑现。
赫德代理总税务司两年多时间内,使“帮办税务”制度进一步确立,并得以真正的推行和巩固,“虽然赫德不是中国(半殖民地)海关的首创人,但是他却是一个实际的建立者”。
2.赫德正式接任总税务司职务与半殖民地中国海关行政制度的继续扩展与完善。
同治二年十月五日(83 年 月5 日),奕借阿思本舰队事件撤去了李泰国总税务司一职。赫德被任命为近代中国海关第二任总税务司。此后,赫德更加放手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进一步完善了半殖民地海关制度。同治三年(84),赫德制订和颁布了《通商各口募用外国人帮办税务章程》和《关于外人管理下的中国海关组织的备忘录》等文件,明文规定各关洋员的任免、升降、调动、奖惩等均由总税务司作主,总税务司署及下辖各税务司署是海关划一的行政管理机构,这样便进一步剥夺了清廷海关监督的权力,把海关的行政和用人大权集中到总税务司手中。为了缓和西方各国对中国海关权力的争夺,赫德在确保英国优势地位的前提下,注意邀请与中国有通商关系的国家派人参加海关工作,使中国海关具有“国际性”。
同治六年(87),赫德制订《引水章程》,把引水监督权明文划归海关。同治七年,又制订《会讯章程》,把领事裁判权引伸到海关案件的审理中。光绪七年(88),赫德颁布一项海关条约,规定海关洋员享有治外法权。
赫德不断扩展海关行政机构,使之规模日益扩大。同治七年(88),在总税务司署中设海政局(Marie Departmet,亦称“船钞项下”部门),把非海关业务的海务、港务并入了海关;同治十二年(873)设总司署上海 《海关文件汇编》卷7,第379 页。
造册处;同治十三年设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等等。海关人员从很少的编制开始,到光绪元年(875)已增加到424 名外国人和47 名中国人;光绪三十二年(90)海关(包括邮政)人员有345 名外国人和02 名中国人;95 年海关(邮政已独立经营)人员有327 名外国人和50 名中国人。赫德还善于捕捉时机,从其他各方面扩张海关势力。甲午战争后,英德续借款成立,清廷曾指定苏州、淞沪、九江、浙东4 处货厘和宜昌、鄂岸、皖岸3 处盐厘作为偿债基金的一部分,赫德乘机攫取了海关控制和代征这7处厘金的权力。《辛丑条约》规定每年摊付800 余万两赔款,除盐课及海关税项下拨付一千三四百万两外,其余四五百万两,由常关税项下拨付,并规定“所有常关各进款,在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即海关)管理。”于是赫德便强制兼管23 处常关。此23 关为山海关、津海关、东海关、江海关、镇江关、芜湖关、浙海关、瓯海关、九江关、江汉关、宜昌关、重庆关、闽海关、潮海关、北海关、琼海关、胶海关、沙市关、金陵关、福海关、厦门关、三水关、梧州关。根据规定,各常关所设收税分局在距海关所在口岸50 里以内者归税务司兼管,其在50 里以外者,仍由各常关监督专管。所以,海关兼管的常关包括23 关附近50 里内所设的税局税卡在内。
赫德还把海关行政控制权力伸展到清廷的邮政与教育部门。从同治五年(8)开始,他就利用海关代寄各国使馆邮件的制度,逐渐扩展到收寄外界信件。光绪四年(878),他命令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G.Detrig)试办北方各通商口岸和北京、上海间的邮递业务。光绪五年(879),决定向其他口岸推广,同时积极向总理衙门和各省督抚进行威胁利诱,并提出建立全国邮政的具体方案。光绪二十二年(89),清廷终于批准了由海关兼办邮政,并命赫德兼任总邮政司。从此中国邮政权开始落入帝国主义之手。对培养洋务人才的同文馆,赫德尽力使之自创办之初,就处于他的影响和控制之下。同治元年(82),总理衙门设北京及广东二处同文馆,开英语科,以海关所征部分船钞作为其经费。同治五年,赫德在欧洲亲自为同文馆增聘了四名洋教习。同治六年,他又建议该馆增开天文、算学、格致、法律等科目。同治八年,他推荐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Marti)任该馆总教习。连同文馆学生的考卷,他有时也亲自阅看,以至被丁韪良恭维为同文馆的“父亲”。与邮政系统一样,同文馆也隶属海关行政的管辖。
在赫德设计与经营之下,中国海关实际上变成了帝国主义设置在清廷内部的一具包罗万象的庞大侵略机器。
近代海关行政机构的组织设置及其沿革.总税务司署。
总税务司署是近代中国海关行政最高首脑机关。它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列强进一步攫取中国海关主权的产物。咸丰九年(859),李泰国窃取首任总税务司职务,总司署随即产生。初期的总司署附设在江海关关署内,但徒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 卷,第4 页。
参见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资料丛编之八《中国海关与邮政》。
W...Marti yli of athay, 89 年,第295 页。参见叶凤美《赫德传》,《清代人物传稿》下编,第 卷,第49 页。
具形式。赫德代理总税务司之后,为了在各通商口岸广设新关,不得不暂缓总署机构的组建,赫德本人也很少在上海驻留。实际上,这时期总司署的办公机关常随赫德在广州、北京等处奔走而移动。
同治二年(83),李泰国返华。为了便于与总理衙门交涉,他企图将总司署设在北京。李泰国原在北京勾栏胡同有一套办公住所,“计房一百余间,极为宽敞”。但他仍嫌狭小,“口称必须得一府第居住。且指明要肃王府,或分给一半居住。如王府不能让给,即要詹事府衙门居住”。李泰国被解职后,驻京外国公使们认为,“最好还是让总税务司驻扎在沿海”②。同治四年(85),赫德“刚搬进上海住宅并已把它陈设好”,却意外接获总理衙门迁总司署到北京的命令,这显然是因为赫德深受奕信任的缘故③。此后,总税务司署在赫德、安格联、易纨士任内,都设在北京东交民巷台吉场(又称台基厂)④。
总税务司署,最初隶属于总理衙门,自光绪二十七年(90)起,改隶外务部,至光绪三十二年(90)以后,则归清廷新设的税务处管辖。早期总司署不设副总税务司。光绪元年(875),赫德规定总税务司因病、死亡和其他原因离缺,总税务司将由总理文案税务司和汉文案税务司联合代理。直到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九日(898 年 月 日),海关总司署才设有副总税务司一职。首任副总税务司系赫德内弟裴式楷(Matthew BoydBredo)。
总司署组织机构庞大复杂,主要由下列部门组成总理文案。该职初设于同治元年(82),原与稽查帐目合由一人兼任。总司署首任总理文案兼稽查帐目税务司为金登干(J.D.ampbell)。金登干常驻伦敦办事处后,总理文案与稽查帐目遂分为两个部门。同治十二年(873),裴式楷任首任总理文案税务司。
稽查帐目。该职与总理文案合设于同治元年(82)。与总理文案分开后,同治十三年(874)由雷德(F.E.Wright)任首任稽查帐目税务司。赫德规定该部门税务司总辖海关之会计,并审查各地海关之会计,至少每年到各关巡视一次,副税务司留驻北京总司署负责审查各关报表。
管理汉文。同治五年(8)设立,专管各关汉文报表与清廷的往来文件。葛德立为首任管理汉文税务司。
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同治六年至十三年(87—874),H..Bathelor 为中国海关驻伦敦专任代理人。同治十三年(874),赫德正式在伦敦设立常驻办事处机构,金登干为首任税务司,其担任该职直到光绪三十三年(907 年)去世为止。该部门专司采购灯塔与航标工程所需器材、北洋海军之军舰军械,募借外债,招聘洋员等事。金氏驻伦敦凡三十余年,还常受赫德之命作秘密外交活动,往来欧陆各国。
上海造册处。同治十二年(873)设立,首任上海造册处税务司为廷得尔(E..Taitor)。该部门负责整理各海关汇总来的进出口和转口货物报单,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第48 页。
②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57 页。
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5 页。
④ 北京大学历史系编《北京史》认为85 年8 月,在北京设立了总税务司署,署址在金鱼胡同。见该书第29 页。
在一定时间内编印成册,名曰贸易报告,包括年报、季报、月报及各种分类统计表,余如通令、通函、密件以及其他公文、规章、报表及调查报告、税则分类等书刊表册。
民国时期,上述机构中文名称有所改变总理文案改称总务科;管理汉文改称汉文秘书科;稽查帐目改称会计科;造册处改称统计科,等等。此外,总司署还新增几个部门。如93 年设立铨叙科,后改称人事科;929 年设立财务科和审榷科;93 年设立查缉科,等等。
2.税务司署。
税务司署为各海关税务行政机关,又称征税或税务部门。各关税务行政组织,大致分为总务、秘书、会计、监察、查验五科,就工作性质来说,习惯上称为内班、外班、海班三类,分掌行政、检查、缉私等。税务司实为各地海关行政之最高官长。
内班,也称征税科,专办海关内部事务,处理关税、船钞(吨税)的征收,及统计、报告、会计、庶务等关务。该科设有税务司、署税务司、副税务司、代理税务司、各等帮办、供事等职。
外班,又称稽查科、察验等,专任检查船舶、查验货物等事务,其地位不如内班。该科设有总巡、验货、铃字手等职。
海班,又称巡缉科,专任缉私。设管驾官、管驾副等职。
3.海政局。
海政局,又称“船钞项下”和海务部门。该系统隶属海关总税务司署直辖,由巡工、理船、灯塔、运输四科组成,主要工作为测绘及建立各种助航设备、改置浮桩、号船、塔表及料理灯事。由于海关在沿海沿江进行测绘,中国海防便无秘密可言。从助航设备的业务性质来说,它属交通范围,海关本无权过问。
巡工科,又称巡工总局。下设()总务股,其职务先后设有巡工司(同治九年,870 年底裁撤)、各口巡工司、巡工司或海务巡工司。(2)江局职员,又称巡工江局,设有巡江工司等职务。(3)营造科,又称营造处或工程局人员,设有总营造司、营造司等职。
理船科,又称理船处,管理船只进出港口事务,其职权分为指泊、巡江、救火三项,负责人称理船厅,后称港务长。
灯塔科,又称灯塔处。设有巡灯司(又称灯塔巡视员)、主事人(又称船主或灯船船长)、值事人等职。
运输科,设有管驾官(又称舰长)、管驾等职。
4.其他。
海关行政系统还包括了同文馆和邮政局两个部门。
同文馆分京都同文馆和粤省同文馆。京都同文馆主持人为总教习和暂署总教习,下设格物、化学、天文、医学、法文、英文、俄文、东(日)文等教习。粤省同文馆设有英文、俄文等教习。
邮政局首脑称总邮政司、邮政局总办、邮政局副总办;各口海关所属邮政局设有邮政司、副邮政司、邮政局司事等职务。
京师同文馆于光绪二十七年(90)并入京师大学堂,此后与海关脱离。广东的同文馆后来并入两广游学预备科。至此,海关的“教育”部门才告撤销。海关邮政总局于宣统二年(90)改归清廷邮传部直辖。
第二节近代关税制度《南京条约》与关税自主权的丧失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享有完全的关税自主权。海关征收货税与船钞两项正税。清代海关货税,基本上是从量税;船钞按照船只体积大小分等征课。额定正税之外,还有“缴送”、“归公”、“行用”等项附加的征课。正税较轻,但附加征课有时数倍于正额。这种封建性关税,实际上与闭关政策下的限制贸易不能分开,多少束缚了国内商品流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西方商人不断向中国当局提出“布价较贱,及税高之货不来,辄图减其额税”一类的要求,并积极从事走私贸易。
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②。这项规定,开了协定关税的恶例。道光二十四年(844),中美《望厦条约》进一步加强协定关税权,规定“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③。同年,中法《黄埔条约》亦规定“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④。根据这些条约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规定,从此中国失去了自主调整税率的权利。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843 年0 月8 日)中英《虎门条约》签订,并附有《海关税则》⑤。这个税则是璞鼎查委派英国怡和洋行职员罗伯聃(R.Thom)拟定的。璞鼎查非常满意,认为这个税则“竟比商人们本身所敢于提出的,还要更加有力一些”。
《海关税则》分为出口和进口两大类,前者包括 种货物,后者包括48 种货物。为了征收时方便,这些列入税则的商品基本采用从量税率。绝大部分出口货及进口货的税率,都比鸦片战争前大为降低。
例如,出口货中,八角、樟脑、藤黄、大黄、土丝的税率,减了50%左右;三籁、土珠、夏布和冰糖的税率,约减5%;草席、南京棉布(紫花布)和黄白糖的税率,约减75%;土茯苓、铜器和黄姜,约减80%。
所有出口货中,最重要的是茶的税率。鸦片战争前,茶的出口正税为每担.279 两银子,加上各种附加税,实际征收约 两银子。而《海关税则》则定为每担2.5 两银子。
也有少数出口货税率得以提高。例如绸缎的税率增加了差不多50%;银器和金器的税率提高到3 倍以上。
这个税则所载主要进口货物的税率,较以前粤海关实征的税率,降低了约58—79%。详见下表 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译》,第85—9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册,第32 页。
③ 同上书,第5 页。
④ 同上书,第59 页。
⑤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册,第43—5 页。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0 页。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 卷,第9 页。
道光二十三年(843)中英协定关税前后几种主要进口货物的新旧税率水准②货物单位(843 年)前旧税率(843 年)新税率新税率较旧税率减少百分数棉花担24.9 5.5 77.02棉纱担3.38 5.5 58.45头等白洋布匹29.93 .95 7.78二等白洋布匹32.53 .95 78.4本色洋布匹20.74 5.5 73.9斜纹布匹4.92 5.5 2.73注旧税率包括粤海关所征正税,及各种额外勒索在内,为进口货实际负担的税率。新旧税率都是按道光二十三年市价折算的。
一般进口货的税率也都大为降低。例如阿魏、中等燕窝、牛黄、铅、钢、锡和洋青等的税率,约减50%;儿茶、铁、荳蔻、胡椒、木香、藤和毛哗叽等的税率,约减%;槟榔膏和檀香的税率,约减75%;上等燕窝、丁香、哆啰呢和冲毛呢等的税率,约减80%;苏木的税率,约减87%;荷兰羽缎的税率,约减90%。
税则中也有极少数进口货物的关税提高了。如呀囒米的税率提高到倍以上;麻布和水银提高 倍。
《海关税则》中还规定凡进口木料,如红木、紫檀木、黄杨木等,及凡属进口铜、铁、铅、锡等类,如白铜、黄铜等,“例未赅载者,即按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拾两”。此外还规定,凡未列举的品目,不论出口货或进口贷,一律即按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伍两②。这是值百抽五税率在近代中国关税制度中的首次出现。虽然值百抽五税率在第一个协定税则中的多数进出口货物中尚未被采纳实行,但它却成为列强日后继续压低中国关税的一个基本标准和原则。
总之,进出口税率的降低,有利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倾销其工业品和掠夺中国的农产品,将中国纳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海关税则》的签订,使中国海关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
咸丰八年(858)的协定税则与同治年后进出口税率水准的变动道光二十三年(843)中外第一个协定税则产生后,尽管税率比前大为降低,但西方商人并不满足,他们一方面走私逃税,一方面继续要求清廷进一步降低关税。道光二十五年(845),英国驻香港商务监督德庇时(Sir JohDavis)就曾与耆英商谈过减轻陶器税,又曾在道光二十七年(847)商请将糙木料的关税从值百抽十降低到值百抽五。道光二十五年,驻厦门领事巴夏② 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59 页。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册,第47—49 页。
礼出面交涉,也把樟脑的出口税从每担500 两银子减至000 两银子,等等。咸丰四年(854),英、法、美等国公使向清廷提出了“修约”要求,坚持要“重订税则”②。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关税主权进一步丧失。咸丰八年(858)《天津条约》第二十六款,确认值百抽五的税率为税则的“公平”标准。据此,英、法、美等国在上海与清廷分别签定了《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新订税则明确承认以值百抽五率作为计算各种从量税率的统一标准。
咸丰八年(858)修订的新税则,进口货税目增至83 种,出口货税目为04 种,许多货品的税率又大为降低。下面选出几项重要进口商品的税率变动,加以比较③货名单位(843 年)税率(858 年)税率(858 年)税率较(843年)税率减少百分数棉花担.54 5.72 2.54斜纹布匹7.89 5.05 35.99(续表)
货名单位( 843 年)税率( 858 年)税率( 858 年)税率较( 843年)税率减少百分数斜纹布(美) 匹4.3 4.3 -印花布匹4.25 4.98 5.05袈裟布匹0.8 4.98 53.37棉纱担.94 4.8 29.97羽缎丈9.4 .3 33.30由上表可见,重要进口货税的降低是显著的。此外,不少出口土货的税率又大为降低。如白矾从每百斤原课0. 两减为0.045 两;樟脑由每百斤原课.5 两减为0.75 两;土丝从每百斤原课0.2 两减至0.3 两;白糖从每百斤原课0.25 两减为0.20 两;黄姜由每百斤原课0.2 两降为0. 两;茶叶从每担原课2 两5 钱减为 两,即降低了0%。
《天津条约》签订后40 年间,税则丝毫未变。因为对于任何一种货物的关税率的变动,非得所有缔约国的同意,否则不能生效。但是,《天津条约》签订以后,实际税率仍继续降低。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新订税则绝大部分为从量征税,税率水准的高低与进出口物价的涨落作相反的波动。同治后,物价的下跌只是短期现象,一般情形是物价上涨,因而,实际税率平均常常不到3%。《天津条约》签订0 年后期满,同治八年(89 年)总理衙门与英公使会议于北京,改订税则子目0 余项,既已签字,但英国政府不予批准,议案作废。直到光绪二十八年(902),因《辛丑条约》强迫清廷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4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 册,第343—347 页。
③ 转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59 页。
赔款45000 万两,并指定以关税作为赔款基金的主要部分时,列强从保障“赔款”出发,才同意中国“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实际上,直到98年(第三次)和922 年(第四次)修改税则,仍然没有做到“切实值百抽五”。详见下表三次修改税则前后八种主要进口货物的税率水准按902 — 90 年平均价格计算所得的税率按97 — 92 年平均价格计算所得的税率按922 — 92 年平均价格计算所得的税率货物单位858 年旧征税率902 年新订税率902 年旧征税率98 年新订税率98 年旧征税率922 年新订税率本色市布匹(重7 磅者) 5.03 3.5 .8 3.0 - -漂白市布匹2.2 3.53 2.0 3.2 2.92 4.58洋标布匹(宽32 英寸) 3.98 3.48 2.05 2.52 2.32 3.78印度棉纱担2.85 3.87 2.02 2.73 2.8 5.44日本棉纱担2.8 3.8 .9 2.4 2.9 4.45棉花担2.7 3.7 2.34 3.2 2.38 2.38马口铁担.43 4. 2.59 3.49 4.25 4.9车白糖担- - 2.5 3.3 3.23 3.33煤油美加仑- - 3. 5.00 5.00 .84注平均价格采自“海关第五次十年报告”上册,第79 页。因无98 — 922 年平均价格,故采97 — 92 年的平均价格,并按各次修改税则计算而得。
还应指出出口平均税率水准历年都较进口平均税率水准为高。如光绪十一年(885),竟高出 倍以上②。这种状况,愈来愈不利于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如,中国在鸦片战争前后,茶与丝独占世界市场,茶丝出口税也成为清廷的重要财政收入。但其后,丝业盛于日本,茶叶则兴于印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茶丝出口税仍不得调整,无疑削弱了中国丝茶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出口税率高于进口税率,这正反映了晚清协定税则的半殖民地性质。
第二次鸦片战争不仅使进出口货税进一步下降,而且首次确定了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并特为鸦片进口规定了税额和征税办法。咸丰八年(858)《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第五款议定每百斤鸦片税银30 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关”;“其如何征税,听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据此,清地方当局在上海设局抽厘时,除征进口税银30 两外,另征华商税银50 两。但英领事和洋商竭力阻挠,认为厘税过重影响了鸦片贸易。为了调和鸦片纳税问题上发生的纠纷,赫德提出两种征税办法一是进口时 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0 页。
② 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797 页。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册,第7 页。
征一次“重税”,即每箱0 两,完税之后,准往各处,而不另征别税;一是完纳正税30 两后,另征子口税5 两,“即可在本府所属各州县售卖,而不重征税饷”②。赫德这一主张,为后来协定鸦片税厘埋下了伏笔,它在维护鸦片贸易合法化方面,显然比《天津条约》更进了一步。奕认为赫德所言“有理”。此后各省所征鸦片税厘减轻了。如同治七年(88),鸦片除每百斤税银30 两外,另征收“本口税捐”,各口平均约为3 两③。此后,鸦片税厘问题仍成为中外交涉的重要问题。光绪十三年(887),《烟台条约》的续增专条在伦敦签订。在这项专条中规定,凡鸦片运抵中国的任何口岸时,应即由海关封存在一个具有保结的栈房里,从这栈房提货的时候,则须按照每担完纳进口税(即正税)30 两和厘金80 两,此后便可行销全中国,免收任何捐税。
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并没有制止住毒品的猖獗走私。
沿海贸易“复进口半税”
《南京条约》以后,列强在中国五口“贸易通商无阻”,中国开始丧失了沿海贸易主权。《天津条约》又进一步规定,外国商船可以自由在各通商口岸转口贸易,不必重复课税。不过直到《天津条约》止,外商所获取的沿海贸易权,仅局限于通商口岸之间往来贩运洋货。但外商在通商口岸之间贩运中国土货,《天津条约》也“无禁止专条”②。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列强根据“没有禁止就被解释作准许”的逻辑,坚持扩大这一权利③。咸丰十一年(8)赫德向清廷提出,应准外商在中国通商口岸贩运土货,土货转口贸易免再征税,并称此“即薄税敛以裕国课之一道”④。奕与赫德讨论这个问题时,原想加重此项税课,以防“华商影射及洋商贪入内地各事”,结果,却接受了赫德“仅加一复进口之子口税”的方案。这就是沿海贸易“复进口半税”的来由,其税率为“值百抽五”的一半,亦称“沿海移出入税”。随后,奕将此方案照会英法公使。咸丰十一年八月四日(8 年9 月8 日),赫德在总税务司通令中正式将沿岸贸易税付诸实行。复进口半税特权首次见诸条约规定,是同治二年(83)中丹条约第四十四款。其后西方各国纷纷将“沿岸贸易税的专款列进各该条约之中”。上述沿海贸易权的扩大,使得中国“凡属生意码头,外国已占十分之九”②。甚至原为内地商船“营生之本业”的登州牛庄所出之豆饼,亦允许外商在华转口贩运。中国传统的民间航运业,遭到了空前的摧残。
免税与减税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34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2 页。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420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8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85 页。
④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30 页。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95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第50 页。
值百抽五的税率已经很低,但列强还以各种借口希图免减纳税。早在道光二十三年(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所附税则表中,曾列出凡进口金银类各样金银洋钱、锭课,免税;又进口洋米、洋麦、五谷等皆免税。咸丰八年(858)《天津条约》规定,英商在各口岸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同年在上海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二款,又作出了更具体的免税规定凡有金银、外国各等银钱、面粟、米粉、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饯、外国衣服、金银首饰、挽银器、香水、碱、炭、柴薪、外国蜡烛、外国烟丝烟叶、外国酒、家用杂物、船用杂物、行李、纸张、笔墨、毛毯、铁刀利器、外国自用药料、玻璃器皿等物进出通商各口,皆准免税。
由于获准免税权利,上述商品趁机大量输进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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