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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财用所出的关键之一;下卷论述蚕桑。此书篇幅不大,但在我国农学史上有较大贡献。它第一次用专篇来系统讨论土地的利用,总结了丰富的群众创造,提出了“地力常新壮”和“用粪犹用药”的论点。二是该书对水田作业的论述相当精要具体,特别是关于秧苗、耕耨等项。三是特别重视农业生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如“耕稼盗天时之利”的见解就很富有理论概括性。该书所附秦湛《蚕书》一卷,可补《陈旉农书》下卷之不足。

    有关辽、西夏、金的农业科学技术记载文献不多。元初《农桑辑要》所引用的《务本新书》、《蚕桑直说》、《蚕经》、《士农必用》、《种莳直说》、《韩氏直说》等大致都写作于金、元之际,所述内容也都是黄河流域的农事情况。

    第三节五代、宋的监牧五代、宋代没有或基本上没有游牧民族那样的牧业,只有国家牧马监饲养成群的国有马匹,民户通常只饲养少量马、牛等大牲畜,以及羊、猪、鸡、鸭、鹅等家畜、家禽。马、牛用于耕地、驾车,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作用,其他家畜、家禽的饲养,不仅丰富了人民的生活,其粪便也是农作物的肥料。

    五代、北宋时华北地区稍富裕的农户大多养马供乘骑、拉车、耕地,但五代时战争频繁,公私马匹主要作为战马使用。后唐同光三年(925)攻前蜀,清泰三年(93)抗击石敬瑭与契丹联军,以及后晋天福九年(944)抗击契丹南侵,都曾括取全国公私马匹。

    然而,“五代监牧多废,官失其守,国马无复蕃息”。后梁虽沿唐制设飞龙院以飞龙使为长官,但数量不多。后唐庄宗时增设“小马坊”(小坊),以康福为马坊使,同光四年(天成元年,92)三月,李嗣源(明宗)至相州,“掠小坊(即小马坊)马二千匹以益军”。明宗即位后,同年七月即以飞龙院为左飞龙院,以小马坊为右飞龙院,康福任飞龙使,但所养国马很少。后周时有所扩展,除飞龙院外,于淇水(今河南辉县境)设“牧马监”、原武(今原阳西南)设“马务”、安阳设“马坊”(可能是后唐小马坊所在地)等,但不少仍是“闲厩”,所养国马也很少。

    北宋建立之初,对后周的牧监“始务兴葺,遣使岁诣边益市马,自是闲厩始充”,并将后周诸牧监都改称“牧龙坊”,但国马仍不多。重大战争仍强行括马以充军用,宋太宗“阅诸军战骑多缺,将北征,乃诏诸道市所部吏民马,有敢藏匿者死”。至太平兴国四年(979)末、五年初,宋太宗“既平太原,遂观兵范阳,得汾晋、燕蓟之马凡四万二千余匹,国马增多”,内厩马既充溢,“始分置诸州牧养”景德二年(005)将各州的“牧龙坊”改为“监”,京城以外的牧监有4 处,大名监、广平监(今永年东南)、淇水第一第二两监、洛阳监、原武监、沙苑监(今陕西大荔西南)、安阳监、镇宁监(今河南濮阳境)、安国监(当在今河北任县境)、淳泽监(今河南中牟境)、单镇监(今许昌境),以后又多次省并新置,但养马的效果并不好,“河南北十二监,起熙宁二年(09)至五年,岁出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余仅足配邮传”。

    由于牧监所养马不多,除买马外,宋神宗时实行民间养马法以增加马匹的数量,熙宁五年实行“保马法”(保甲养马法)、元丰二年(079)实行“户马法”(物力户养马法),元丰七年又在京东、西两路实行以都保为单位的保马法(都保养马法),前者(熙宁保马法)至少名义上是自愿的,后两者则都是强制性的。

    《宋会要辑稿》崇儒4 之5;《道园学古录》卷30《题楼攻媿(耕)织图》;《攻媿集》卷7《跋扬州伯父耕织图》。

    《新五代史》卷《明宗纪》作“嗣源行过巨鹿”,按李嗣源自魏县(今魏县东北)南下,不当北上巨鹿。《旧五代史》卷3《明宗纪》一作“至相州”;《资治通鉴》卷274,天成元年三月亦作“自魏县南趣相州”。

    牧监自熙宁五年起逐渐废除,到八年时只存沙苑一监,元祐时废罢养马法而恢复诸多牧监,绍圣时再废省为沙苑一监,实行“给地牧马”,以监牧地“授民牧田一顷,为官牧一马而蠲其租”,首先自邢州(今河北邢台)实行(当是安国监牧地)。徽宗时,时行给地牧马,时又恢复牧监,“诸监兴罢不一,而沙苑监独不废”②,不久北宋为金所灭。

    南宋“自渡江以来,无复国马”,宋高宗很想重设牧监,也曾在饶州(今江西波阳)、余杭、南荡(当亦在杭州附近)及“郢、鄂之间”等地设置牧监,皆无成效。

    孝宗时也曾在扬州、荆南(今湖北江陵)、汉阳、应城(今属湖北)设牧监,亦无成效。汉阳监只是收养所买川、秦、广押往两浙途中的病马,各地驻军所设马院也只是收养本军的病马。

    南宋基本上没有牧监饲养的“国马”,所需马匹均是所买川、秦、广马。宋代发达的农业及众多的监牧,积累了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以及养牛牧马和兽医知识。《陈旉农书》对宋代长江下游农牧经验作了总结。而元代王祯于皇庆二年(33)撰成的《农书》,其中有很多宋代农业生产的经验。《宋史·艺文志》载有李石《司牧安骥集》,清代《陕西经籍志》称李石为唐人,不知何据。是书已知初刻于伪齐阜昌五年(南宋绍兴五年,35),明代《新刊校正安骥集》八卷本的第八卷,为宋人王愈所著《蕃牧纂验方》医马的兽医书,包括宋人监牧治马病经验与医疗方法②。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太平兴国五年正月壬午。

    《宋史》卷98《兵志》十二《马政》。保马法、户马法、都保养马法,参见陈振《论保马法》,《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982 年版。

    ②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8《孳生监牧》。

    第四节以租佃制为主导的生产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户籍制度租佃制生产关系宋代除边远山区以外的广大地区盛行租佃制,除私有土地外,还有少量的国有土地、寺观占有的土地,以及职田、学田、屯田、营田等占有土地的形式。

    出租土地的地主与承佃土地的佃户之间,订立契约,不仅规定了租佃的年限,还规定了田租为定额租还是分成租,以及交租的形式及其他要求等,用以确定地主与佃户间的法律关系。太平兴国七年(982)“闰十二月诏诸路(应作道)州民户,或有能勤稼穑而乏子种与土田者,或有土田而少男丁与牛力者,..令农师与本乡里正村耆相度,且述土地所宜,及其(应作某)家见有种子,某户见有(有字衍)缺丁(男),某人见有剩牛,然后分给旷土,召集余夫,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②。这是宋太宗诏令由众民户推举而由官府任命的农师,与里正村耆一起组织上述各类农户,按照民间租佃制的关系订立契约,收成依契约分成,达到恢复与发展生产的目的。

    这里提供土地户即是地主或小土地出租者,耕租他人土地户即是佃户,“依契约分”“收成”,即是分成制的租佃关系。

    这种封建租佃制的生产关系,不仅反映在普通的地主与佃户之间,也反映在寺院土地、学田、职田、官田的田主(或官府)与佃户(或屯田兵士)之间。

    封建租佃制的地租形态是实物地租,其主要形式为分成制,尤以对半分成制为主;四六制或倒四六制(地主四成佃户六成或地主六成佃户四成),也是常见的分成制地租。官营而招民户或由兵士佃耕的营田内,也实行同样的分成制。绍兴六年(3)即规定“缘今岁法行之初,佃户耕种未遍,欲将所收子利不计顷亩,止以今岁实收数,除桩出(即留出,原因是‘借贷种粮’)次年种子外,官中与客户中半均分(原注谓如实收一石,官中、客户各五斗)。”绍兴十六年“依百姓体例”,官给耕牛及种粮的,“其所收的物斛以十分为率,四分给力耕之人,六分官收”。这是具有“牛租”的倒四六分成制。

    除分成制外也有实行定额租制的,如官府实行的定额租也是按照民间的规定,绍兴六年对江南东、西路及镇江府(属浙西路)的“不成片段闲田”,“比民间体例,只立租课,上等立租二斗、中等一斗八升、下等一斗五升”,“召人耕种”。

    邹介正《补校司收安骥集》,《农业遗产集刊》第二册,中华书局958 年版。② 史学界曾对宋代是盛行租佃制还是庄园制,进行过讨论。参见尚钺《中国历史纲要》,人民出版社980年版;邓广铭《唐宋庄园制度质疑》,《历史研究》93 年第 期;郑昌淦《论唐宋封建庄园的特征》,《历史研究》94 年第2 期;陈振《关于唐宋庄园的几个问题》,《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984 年版。此后,宋代庄园制说已不见于有关论著。

    《宋会要辑稿》食货 之。参见《宋大诏令集》卷82《置农师诏》,但文字已经润色。也还有一些以实物折算成货币为主要形式的地租形态。

    五代、宋代的广大地区盛行租佃制,但边远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还有一些农奴制,甚至奴隶制、原始社会末期的生产关系,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其所占比重都很少。

    与租佃制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户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租佃制生产关系、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唐代的户籍制度早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一种城乡分开、有产户无产户区分的新的户籍制度在北宋前期形成。

    唐代没有单独的城市户口,客户指离开本地寄居他处不分贫富的客籍户;“官户”是没有户籍,低于“杂户”,高于奴婢,上番服役,也称“番户”的贱民;而工匠及在官府服杂役的人户称为“杂户”,虽有户籍附于州县,但地位低于普通民户甚至不能与之通婚的贱民;普通民户则依资产多少分为九等纳户税,也称税户,客户(寄庄、寄居户)按贫富依税户七、八、九等纳税,等等,到宋代都发生了变化。

    唐代城市居民虽有“坊郭户”之称,但没有单独设立户籍。宋代由于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实行城乡分治,在户籍制度上单独设立城镇户口的“坊郭户”户籍,坊郭主户还单独划分为十等,承担赋税与“科配”(属临时性赋税性质)等。

    宋代没有“番户”、“杂户”之称,客户也不是寄居户,而是指没有常产的民户,有常产的民户则称为“主户”,分别列入户籍。坊郭户与乡村户都划分为主户、客户。坊郭客户为城镇贫民,多为小商小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帮工及富户的佣工;乡村客户则主要为佃户、主户的雇工、佣工等,除川峡山区等少数地区外,佃户与地主之间主要是契约关系,在法律上基本上是平等的。官户则是指品官之家,成为高于普通民户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科配的特权。而官府的杂役由普通民户(主户)轮差担负,工匠则已是有技术而受雇于政府、私人手工业作坊或其他雇主的人。

    乡村主户的五等户制五代、宋初仍沿袭唐代的九等户制,但后晋天福七年(942)前为分配“食盐钱”,后周显德三年(95)、宋建隆二年(9)、开宝五年为“课民种树”,都不按九等户制,而是“定民籍为五等”,说明九等户籍已不适应新的形势。

    另一方面,在唐代后期因战乱,居民流动,官府为了税收已不再分土著客户,元和十五年(820)即敕“自今以后,宜准例三年一定两税,非论土著客居,但据资产差率”。经过唐末五代的大战乱之后,居民流动更是频繁,税收更不论土著客居。客户原先是指外来户的内涵也逐渐消失,而“浮客”、“牛客”、“小客”等没有常产的贫民、佃户成为“客户”的新含义;主户则是指有常产主要是有田产的民户。开宝四年(97)诏令,要求地方官“子 《宋会要辑稿》食货3 之03、3 之2、2 之9。

    《五代会要》卷2《盐》;《宋史》卷73《食货志》上一;《宋大诏令集》卷82。(仔)细通检,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开宝九年的全国户口统计就是主客户并列,这是租佃制生产关系首先在户籍制度上的反映。

    由于唐代九等户籍制度是不分贫富都列入户等,宋初虽已将主客户在户籍中分列,但主客户“子细通检”、“尽底通抄”,而新的户等制度还未形成之前,客户列入九等户籍是势所必然的。太平兴国五年(980)程能上言“差官定(民户)为九等,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②。下五等户中极大部分应是客户。

    由于缺乏直接的有关史料,因而学者们未论及是否将“客户”也列入乡村九等户中。但城镇坊郭户籍中将客户列入户等则史有明文。在坊郭户至少已实行二十五年之后的庆历四年(044),坊郭户虽规定只将主户划为十等,但将客户列入户等的却并非个别的城市,如河东路许多州、军,都将坊郭客户列入户等,从中可以看到乡村客户曾列入九等户的影响。不论是后晋的配食盐钱,还是后周、宋初的植树的规定,都是以有产业的民户(即后来的主户)为对象,并划分为五等来分担比较实际可行;以及“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等,都对乡村客户不列入户等,而将乡村主户划分为五等户的乡村新户籍制度产生影响。

    新的乡村的五等户制产生的时间,最晚应是与为了城乡分治,而另设城镇户籍“坊郭户”的天禧三年(09)的同时或相近的时间。

    封建租佃制的生产关系反映在宋代的乡村户籍与户等上,即乡村主户与客户,以及乡村主户的一、二、三、四、五等户。凡有常产的税户即为主户,否则即是客户,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户等,如何计算与计算何种财产,各地有所不同。最主要的是依据家业钱,也称家活、物力、产业钱等,作为划分户等的标准,涉及整个北方地区,以及南方的大部分平原地区。其次是按交纳田赋的税钱数划分,如江南东西、福建、广南东西、成都府、梓州等路,以及浙东山区的广大南方地区,北宋时基本上以田税划分户等,南宋中期开始,浙东、江南东西、广西等路逐渐改以家业钱多少划分。南方部分地区有按所播种子多少,也有按田亩多少划分户等。

    主户中的五等户,宋人常将其分为上户、中户、下户,上户通常指一、二等户,属于地主;但也常将三等户列为上户,称为上三等户,而三等户在多数情况下则被称为中户,属于中小地主及富裕农户,由于各地划分标准不一,有时也将二等户列为中户;四、五等户则称为下户,属于一般农户及少地而需佃种部分土地的农户③。

    按官府的规定,两税的支移、折变及和买、科配等应是先富后贫,差(职)役按户等也是上户承担重役而下户承担轻役,赈灾时也是先赈下户或免税等,实际上则常是上户勾结官吏将赋役转嫁给中下户。

    一等户中有些特别富有的,被称为“极户”、“无比户”、“高强户”,元祐元年(08)定为“出等户”;享有一定特权的“官户”,也大都在一等户内;而包括官户以及州县的公吏和乡村政权头目中的上户,称为“形势户”,都是租佃制生产关系中的大、中地主。

    《唐会要》卷85《定户等第》。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2 之、 之2。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太平兴国五年二月丙午。

    第五节辽的牧业与农业畜牧与渔猎业契丹各部和属部中的阻卜、乌吉、敌烈、回鹘、党项等,主要从事游牧业。阴山以北至胪朐河,土河、潢水至挞鲁河(洮儿河)、额尔古纳河流域,有优良的牧场。辽代有发达的牧业经济。《辽史》载“契丹旧俗,其富以马,其强以兵。纵马于野,弛兵于民。有事而战,■骑介夫,卯命辰集。马逐水草,人仰湩酪,挽强射生,以给日用,糗粮刍茭,道在是矣”。牧业是契丹等部落民的生活来源,也是辽朝所以武力强盛,所向克胜的物质条件。

    羊、马是游牧民的主要财产,是契丹等游牧民的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料。

    乳肉是他们的食品和饮料,皮毛提供衣被,马、骆驼则是他们重要的交通工具,在战争和射猎活动中马匹又是不可缺少的装备。同五代各政权、南唐以及后来的北宋之间的交往,羊马等是重要的礼物和商品。因此,阿保机之妻述律氏曾自豪地说“我有西楼羊马之富,其乐不可胜穷也。”②羊、马也是辽朝向契丹诸部和西北东北属国、属部征收的赋税和贡品,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富强的资本和标准,因而受到统治集团的重视。

    契丹等游牧民族牧养的牲畜,羊、马为多,牛、驼次之。四至八月,牧草繁茂,是他们放牧的黄金季节。冬季则驱牲畜迁于朝阳背风的平沙处。据苏颂《后使辽诗》中记载契丹马群动以千数,每群牧者才二三人而已,纵其逐水草,不复羁绊,有役则驱策而用,终日驰骤而力不困乏。彼谚云一分喂,三分骑。蕃汉人户以羊、马多少定其贫富等差。其马之形皆不中相法,蹄毛俱不剪剃,认为马遂性则滋生益繁。羊也以千百为群,纵其自就水草,无复栏栅,而生息极繁。他的诗生动地描述了契丹羊、马生息情况,也如实地反映了辽国畜牧业的发展情况。

    每一部落都有自己的游牧范围,部民在各自的游牧范围内,逐水草“随阳迁徙”。皇帝的四时捺钵就是契丹人游牧业生产、生活方式的反映。

    除部落民私有的畜群和部落所属的草场外,还有国有的畜群与草场——群牧,国有的群牧当建于辽太祖时,辽太宗设官置牧,群牧的组织建设已有了一定规模,成为国家军用马匹的重要牧养场所。群牧的马匹,来源于征伐的掳获、属部的贡纳和群牧的自然繁息。每有战事,五京禁军的马匹多取自群牧;有时也用来赈济贫苦牧民。一旦群牧因战事频繁耗损过多或自然灾害造成牲畜死亡,则括富人马以益群牧。“自太祖至兴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②。盛时群牧马匹达百万以上。

    关于五户等的产生及户等划分,参见王曾瑜《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中国史研究》980年第2 期;梁太济《两宋的户等划分》,《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987 年版。② 《辽史》卷59《食货志》上。

    《资治通鉴》卷27,后梁均王龙德元年十一月。

    ② 参见《苏魏公文集》卷3《后使辽诗·北人牧羊》、《契丹马》诗及序。《契丹马》诗“边城养马逐莱蒿,栈阜都无出入劳。用力已过东野稷,相形不待九方皋。人知良御乡评贵,家有才驹事力豪。略问滋养有何术,风寒霜雪任蹄毛。”《北人牧羊》诗“牧羊山下动成群,啮草眠沙浅水滨。自免触藩羸角困,应抚挟策读书人。毡裘冬猎手皮富,湩酪朝中百品珍。生计不赢衣食足,土风犹似茹毛纯。”群牧由北枢密院管辖,设林牙掌管部籍,另有马群、牛群太保等负责掌管群牧的具体事务,朝廷定期验检簿籍,以了解牲畜繁息情况,以牲畜数量的增减考察群牧官政绩的优劣,决定升黜。群牧的盛衰,直接关系到辽朝武装力量的强弱。

    辽朝所属各游牧部族,依其社会发展的程度和所居地域的自然条件,或主要从事游牧业,或仍以渔猎为主。契丹各部虽主要从事牧业,却也没有放弃渔猎。渔猎仍是契丹诸部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畜牧经济的必要补充。如果说,契丹统治者平时以渔猎作为习武和娱乐手段,而在战时,或长途行军糗粮不继时,也常常以渔猎所获充军食。普通百姓则以“挽强射生”为解决生计、日用的手段之一。牧业闲暇的冬季,契丹人常常组织围猎,苏颂在使辽途中就亲眼见到了契丹人的围猎场面。宋绶和程大昌也分别记录了契丹人的钩鱼活动。辽朝在宴饮、款待宋使时,熊、鹅、雁、鹿、貂、兔、野鸡等腊肉和鲜肉,都是必不可少的美味佳肴。

    胪朐河下游,呼伦湖一带,也有丰富的鱼产资源,胡峤说乌古(妪厥律)地苦寒,“水出大鱼,契丹仰食”。

    渔猎工具除弓箭、网罟外,狩兔、捕狼有练锤;捕鱼有鱼叉、鱼钩,冬季凿冰取鱼时,有专用的冰穿;秋季射鹿有鹿哨;春季捕鹅时,有惊鹅用的扁鼓,刺鹅用的锥。这些猎具,近年来考古发掘的辽墓中皆有出土,辽墓壁画也有对契丹人狩猎活动生动形象的描绘。同时,他们同后来的蒙古人一样,狩猎时也借助于训练有素的猎犬、猎豹。宋绶曾见辽兴宗的三只猎豹,“甚驯,马上附人而坐,猎则以捕兽”②。北方极寒地区的狩猎部落,以滑雪板代替马匹在高山丛林中狩猎,即因“地多积雪,惧陷坑井,骑木而行”③。北方沿江和山林地区各部族,如五国部、生女真等,渔猎业仍占主要地位。辽帝秋捺钵时即有来自女真的“唤鹿人”,阿骨打的兄弟子侄,也曾为辽帝刺虎搏熊。

    农业的发展辽朝农业的发展和作用的增强,始于辽太祖灭渤海和辽太宗时燕云十六 《辽史》卷0《食货志》下。

    《苏魏公文集》卷3《后使辽诗·观北人围猎》“莽莽寒郊昼起尘,翩翩戎骑小围分,引导上下人鸣镝,罗草纵横兽轶群。..山川自是从禽地,一眼平芜接暮云。”宋绶《契丹风俗》(《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7,天禧五年九月甲午引,下称“宋绶《契丹风俗》”)载“蕃俗喜罩鱼,设毡庐于河冰之上,密掩其门,凿冰为窍,举火照之,鱼尽来凑,即垂钓竿,罕有失者。”程大昌《演繁录》载“北主与其母皆设次冰上,先使人于河上下十里间以毛网截鱼,令不得散逸,又从而驱之集冰帐。其床前预开冰窍四,名为冰眼。中间透水,旁三眼环之不透,第减令薄而已。薄者所以候鱼,而透者将以施钩也。鱼虽水中之物,若久闭于冰,遇可出水之处,亦必伸首吐气,故透水一眼,必可以致鱼。而薄不透水者将以伺视也。鱼之将至,伺者以告北主,即遂于透眼中,用绳钩掷之,无不中者。即中遂纵绳令去,鱼倦即曳绳出之,谓之得头鱼。头鱼既得,遂相与出冰帐,于别帐作乐上寿。”获得头鱼、头鹅预示着渔猎的丰收。从场面如此隆重看,当与中原皇帝耕籍田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这里所述虽是皇帝捕鱼的情况,普通契丹人的凿冰捕鱼活动也当类此,只是场面不及而已。直至近代,北方沿江湖地区的民众仍袭用这一方式捕鱼。② 《新五代史·四夷附录第二》。

    ③ 宋绶《契丹风俗》。

    州的并入。发达的农业提供了丰富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成为牧业经济的重要补充;燕云地区的赋税是辽朝的重要收入之一,它不仅增强了国力,而且对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和人民生活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辽朝统治者大多十分重视农业,对农业采取支持、鼓励、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因而使历来被视为互相矛盾、彼此冲突的农牧业两种经济在辽朝统治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和谐、稳固、统一的整体,将矛盾和冲突化为互利互补,使农、牧业共同发展繁荣,农民和牧民在辽朝疆域内各得其所,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创造了独特的、比较完整的管理体制。这是辽朝统治者的功绩和成功的经验之一,也是对前人经验的继承、发展和为后人留下的宝贵财富之一。

    发达的牧业,为游牧民族提供了生活必需品,供给军事征伐所需的大量马匹;长于骑射、吃苦耐劳的游牧民,是维护统治和对外征伐的主要军事力量。发达的农业为国家提供了丰富的农产品,创造了大量财富,弥补了牧业产品比较单调的缺憾,丰富了农、牧民的生活内容,为手工业提供了广泛原料,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了辽境内经济的发展、繁荣,增强了综合国力,使之避免了前此草原各游牧政权倏起倏落的命运,在我国北方立国二百余年,并在与北宋、西夏的对峙中长期起着主导作用。

    契丹各部的农业,大约出现于大贺氏联盟时期。唐朝在给大贺氏联盟首领的敕书中常常农牧并提,说明这时联盟中某些部落已经有了简单粗放的农业。迭剌部的农业生产当始于阿保机的祖父匀德实时期,即遥辇氏联盟的中后期。史称“祖皇匀德实为大迭烈府夷离堇,喜稼穑,善畜牧,相地利以教民耕。仲父述澜(释鲁)为于越,饬国人树桑麻,习组织”。阿保机本人也重视农业,在遥辇氏联盟期间,曾以所俘汉人在炭山东南滦河上(今河北沽源境)置汉城,种植五谷,兼收盐铁之利,并采纳汉人韩延徽的建议,治城郭邑屋廛市如幽州制度,以故部落发展很快,实力迅速增长。其后,平定诸弟之乱,弭兵轻赋,更专意于农。尝因“户口滋繁,■辖疏远,分北大浓兀为二部。程以树艺,诸部效之”。这些措施,不仅妥善安置了所俘汉人,同时也为草原地区的农业生产输入了大量有经验有技艺的劳动力。他们带来了先进的工具和优良的作物品种,在草原上开出了部分农田。这正是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宁城西大名城)地区投下制和州县制产生的背景。上京地区的农业发展起步较晚,故沈括说当地“谷宜粱麦,而人不善艺,四月始稼,七月毕敛”。②天显元年(92),上京周围地区又迁入了大批渤海人,再一次充实了草原地区的农业人口,加之地沃宜种植,水草便游牧的自然条件,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上京周围成为农牧兼营地区,部分契丹人也开始走上半农半牧的道路。

    太宗会同三年(940),以乌古之地水草丰美,诏北、南院徙三石烈户居之。于是将欧堇突吕(欧昆石烈)、乙习本(乙斯勃)、斡纳河剌(温纳何剌、斡纳阿剌)三石烈迁至乌古地,拨赐于谐里河(谐里河、海勒水,今海拉尔河)、胪朐河附近地区为农田,从事农业。这样,上京、中京地区在迁入大批汉人、渤海人的同时,契丹各游牧部落也随之向北迁徙,并根据水土所宜从事农耕。

    契丹北部的室韦人中,有从事农业生产的部落,只是气候多寒,田收甚 《契丹国志·诸蕃记·室韦国》。

    薄。近年来,考古工作者发现了位于海拉尔附近的浩特陶海古城。它有土筑的城墙和护城壕,出土了辽代的篦文陶片,这里当有从事农耕的定居居民。黑龙江泰来塔子城,为上京道泰州遗址,这里发现了辽大安七年(09)石刻,记有47 个汉人姓名,说明这一带最晚到辽道宗时已经有了汉人居住。辽圣宗统和年间,对西北阻卜各部控制加强。齐王妃、萧挞凛受命统乌古等部和永兴宫分军镇守西境,置镇州,迁渤海、女真、汉人配流之家700余户,分居镇、维、防三州(皆在今蒙古乌兰巴托西)。为解决西戍诸军的粮饷供给,辽圣宗又命耶律唐古于胪朐河侧和镇州附近督劝诸军屯田垦种,连续5 年获得好收成,积贮粮食数十万斛,不仅解决了军粮供给问题,而且为漠北地区农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此后直至元朝,这里仍是粮食产区之一。通过汉人、渤海人、女真人的北迁和契丹人的屯田戍守,在潢水、海勒水、胪朐河、土兀拉河(土拉河)流域一带,农业生产逐渐得到发展。

    中京地区曾是奚人的居住地。辽朝的奚人,除畜牧、狩猎外也从事农耕。早在唐朝时,他们中的一些部落就开始经营农业。种植穄、麻等作物。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说西奚去诸部落“颇知耕种,岁借边民荒地种穄,秋熟则来获,窖之山下,人莫知其处。爨以平底瓦鼎,煮穄为粥,以寒水解之而饮”②。宋绶也说“由古北口至中京北皆奚境”,奚人“善耕种、步射,入山中采猎,其行如飞”。王曾所见“草庵板屋,亦务耕种”的也是奚人,他们“所种皆从垅上,盖虞吹沙所壅”②。苏颂、苏辙更将奚人耕作的情况写入自己的诗中。早期中京地区的奚人曾借唐、五代边民土地种植收获,入辽后大量汉人流入,成为中京道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

    东京(今辽宁辽阳)、西京(今山西大同)和南京(今北京)道是辽朝的农业区。东京辽阳地区,地衍土沃,有木铁盐鱼之利。渤海灭亡后,太宗于天显三年迁渤海人至此,圣宗时又迁入大批熟女真,他们都从事农业,良好的自然条件和较轻的赋役,为东京道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使东京地区成为拱卫辽政权的强劲左翼。东京道北部生女真也有粗放的农业,种植麻、谷、稗,蔬菜有葱、韭、蒜、瓜等。据洪皓《松漠纪闻》载宁江州(今吉林扶余东)“地苦寒,多草木,如桃李之类皆成园,至八月倒置地中,封土数尺覆其枝干,季春出之,厚培其根,否则冻死”。可知早在辽代,东京道西北已有果树栽培,并积累了防冻越冬的知识和经验。

    南京道和西京道南部的大同府、蔚(今河北蔚县)、朔(今属山西)、武(今神池)、归化(今河北宣化)、可汗(今怀来东南)、儒(今北京延庆)等州也有较发达的农业和丰富的物产,是辽朝的重要农业区。云中郡白道川“地至良沃,沙土而黑,省功多获”③,也有谷物种植。南京道“蔬蓏、果实、稻粱之类,靡不毕出,而桑、柘、麻、麦、羊、豕、雉、兔,不问可知,水甘土厚,人多技艺”。

    但自唐末以来,社会动荡不安,战事频繁,生产遭到很大破坏。军民逃② 杨渭生《沈括〈熙宁使辽图抄〉辑笺》,《沈括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985 年版.沈括原文载《永乐大典》卷087,中华书局959 年影印本。

    《新五代史·四夷附录第三·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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