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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仲勉《隋唐史》第70 页,高等教育出版社957 年版。又,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户口数的资料,梁方仲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收集相当齐全,并有不少精辟考辨,本节吸收其中研究成果。第二节普通民户的户籍黄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有普通民户户籍和特殊民户户籍两类。普通民户主要包括地主、农民等,他们归州郡管理,占国家人口的大多数。特殊民户主要有兵、僧尼、奴隶、杂户等,他们的户籍和普通民户不属于一个系统,国家统计户口,一般不包括这些特殊身份的人。

    东晋南朝时期,普通民户的户籍被称为黄籍。顾名思义,黄籍是用黄纸制成的户口簿籍;但用黄纸制成的户籍不一定就称为黄籍。从西晋初年中正官的下属访问令刘卞“写黄纸一鹿车”②这一事实来看,黄纸在当时已普遍应用,西晋的户籍很可能就是用黄纸制成,但当时并无黄籍之名。盛唐的户籍用黄麻纸,当时亦不称黄籍。黄籍之名仅流行于东晋南朝。这是因为在东晋南朝境内有大量北来侨民,他们的户籍与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纸制成。这样,东晋南朝普通民户的户籍就分为两种用黄纸制成的土著居民的户籍和用白纸制成的侨民户籍。人们为区别这两种户籍,始以纸色对它们命名前者称黄籍,后者称白籍。南朝后期白籍被废除后,黄籍虽仍然存在,但也渐渐地不称为黄籍了。

    黄籍的形式,《太平御览·文部·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可见黄籍用纸的高度为一尺二寸,凡承担官府徭役的人都要登记入籍。据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328)至宋元嘉的黄籍,皆“朱笔隐注,纸连悉缝”。大概黄籍上字的颜色用两种一般用墨笔,重要的籍注用朱笔。“纸连悉缝”,是指每张纸之间的接缝处都粘连得很好。这说明黄籍也是采取那时书籍的通行形式——卷轴式。

    对于黄籍,统治者认为它是“民之大纪,国之治端”②,是极为重要的。用我们的观点来看,它无非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和征调赋役的工具。可以说,黄籍所登记的内容,都是以上述目的为出发点。

    首先,在黄籍上要登记每个民户成员的名字和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晋书·礼志》中载有一个故事东晋南平郡陈诜娶李氏为妻,生四子;后李氏被贼掠去,陈诜又娶严氏为妻,生三子。李氏归后,“诜籍注领二妻”。后李氏、严氏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发生了争执,征西大将军庾亮的司马王愆期议论说李氏“子为首嫡,列名黄籍”,这证明李氏的身份为陈诜之嫡妻。在妻未死的情况下,陈诜只能纳妾,不能娶妻。由于“诜籍注领二妻”乃特殊情况所致,非故意犯法,可以不问,但严氏的地位只能是继室。通过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在陈诜的户籍上首先列出的是户主陈诜的名字;下面是李氏、严氏,并注明为陈诜之妻;再下面是依次排列陈诜的七个儿子,并在李氏所生长子下面注明首嫡。

    从这个故事还可以看出在黄籍上妇的身份有嫡妻、继室、妾三种,子的身份除长幼顺序外,还分嫡庶。

    两晋南朝的赋役和性别、年龄有密切关系。拿梁以后的制度来说,老(六十六以上)、小(十六以下)免赋役,男丁(十八至六十)服役并纳全额祖调,女丁(二十至六十)和男子半丁(十六至十七、六十一至六十五)纳半② 《晋书·刘卞传》。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② 《南齐书·虞玩之传》。

    额租调。两晋、宋、齐的制度与此略异。因此,在黄籍上除要求注明性别以外,还要求注明年龄。如南朝宋何之平,“母本侧庶,籍注失实,年未及养(八十岁),而籍年已满”;齐张岱“母年八十,籍注未满,岱便去官从实还养”②;萧道成说,宋、齐时人民为逃避赋役,在户籍上“盗易年月”③之风甚盛。这都说明在黄籍上要注明每个人的年龄。

    由于死人、逃亡者、在役的人、患病者都不可能再服役,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在黄籍上。宋、齐之际户籍发生极度混乱,这方面的情况有“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即人在家而户籍上却注死和逃;“停私而云隶役”,即在家为私而户籍上却注为官府服役;“身强而称六疾”,④即身体健康而户籍上却注患多种疾病。梁初邓元起为益州刺史,有人对他说“蜀土政慢,民多诈疾,若检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罚之,所获必厚”⑤。以上说明死、逃、服役、患病等情况,在户籍上都必须注明。

    由于东晋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优待,而是否士族主要决定于宦和婚,所以在黄籍上也要注明这两方面的情况。所谓宦,是指做过什么官。沈约说东晋的黄籍“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又说那些在户籍上冒充士族的人,“罕知其祖,假称高、曾”。可知由远祖直到本身所历官位,都要在户籍上登记。刘裕的诏书也说“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②。“资状”即指历代做官的情况。所谓婚,是指和哪些人家通婚。宋大明五年(4)孝武帝下诏说“士族杂婚者皆补将吏”③。“杂婚”指士族和非士族通婚,按当时规定,士族杂婚即丧失士族资格,所以宋孝武帝才使他们补将吏。宋孝武帝怎样发现这些杂婚的士族呢?据记载大明五年孝武帝在户籍上又作了一些新规定④,为贯彻这些规定,政府必然要进行户籍检查,因此才能发现并处罚这些杂婚的士族。这说明户籍上登记有通婚的状况。士族如犯罪、犯清议,也会影响他们的士族地位,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籍。南朝各代开国皇帝的即位诏中都有这一类的话“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除,洗除先注,与之更始”⑤,就是明证。

    在黄籍上还要登记民户的门第等级。刘宋人武念,史称“本三五门”。宗越“本为南阳次门”,安北将军赵伦之条次氏族,“点越为役门,后宗越向宋文帝求情,才恢复为次门⑦。宋明帝时王僧虔为吴兴太守,“听民何系先 《宋书·何之平传》。

    ② 《南齐书·张岱传》。

    ③④ 《南齐书·虞玩之传》。

    ⑤ 《梁书·邓元起传》。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② 《宋书·武帝纪》下。

    ③ 《资治通鉴》卷一二九,大明五年末。

    ④ 《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条有“近籍改新制,在所承用”之语。

    ⑤ 《南齐书·高帝纪》下。参见《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条、《梁书·武帝纪》中天监元年条、《陈书·高祖纪》下永定元年条。

    《宋书·宗越传附武念传》。

    ⑦ 《宋书·宗越传》。

    等为旧门”⑧,后王僧虔因此被免官。《资治通鉴》卷一二五大明五年胡注“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盖“三五门”为服役之民户,亦即“役门”。《南齐书》卷四六《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凡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看来黄籍上民户的门第主要分为两大等级一为免役的士族,另一为承担力役的役门或称三五门。旧门、次门都是士族,但后者属低级士族。

    三国两晋南北朝备代都实行给客制度,规定官员可以占有若干户佃客作为自己的合法荫户。如西晋规定九品以上官员可分别占有佃客一至十五户,东晋时又增加到五至四十户。除了这些依法占有的佃客外,皇帝还向有特殊功绩的官员赐给客一类的生产者,这些赐客也属于合法的荫户。荫户只向其主人缴租,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为了确认荫户的这种依附地位,国家规定“客皆注家籍”②。这就是说荫客也要在黄籍上登记,只不过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他们的户籍是登记在主人户籍的后面,称为附籍。目前史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户口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佃客、部曲这类依附农民未被计算在国家户口之内。我认为,这有欠分析。按当时大族的依附农民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注家籍的合法荫户,另一类是不允许注家籍、版籍不载的非法隐户。前者因户籍上有名,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内;后者因版籍不载,则理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外。现存西凉建初十二年(4)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户籍残卷(斯03 号),其中有大府吏随嵩一户,注籍者四人,附籍一人,户口总计为“凡五口”。可证附籍人口要纳入国家户口统计之内。

    ⑧ 《南齐书·王僧虔传》。

    分别见《晋书·食货志》、《隋书·食货志》。

    ② 《隋书·食货志》。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第 页。

    第三节特殊民户的户籍白籍关于白籍,周一良的解释是“以蘖汁染纸,谓之入潢。则纸不生蠹虫,缝不绽解。盖土著户籍原为保存久远,故用入潢之黄色纸。侨人户籍原系临时性质,故用普通白纸”②。此为籍分黄、白之一因。东晋为招怀流民,对侨人给予免除赋役之优待,与南方土著有不同,在户籍上自然也应有所区别。这是户籍分为黄、白的另一原因。关于白籍,文献记载甚少。《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允许在户籍上注明本人的原籍,似乎此为白籍在内容上的一大特点。由于在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赋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记的事项可能较黄籍少一些。

    ② 《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24 页。

    第四节资簿由于魏晋宋齐调的征收采取“九品混通”制度,这种方法要求先评资、定出户等,然后才能征调。但户籍上却没有财产登记,它只能解决哪些人应纳或不应纳户调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纳多少的问题。因此,当时还有和黄籍相联系的、专门登记各民户财产的资簿。这种资簿就是地方官每年在进行评资、定户等的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

    资簿上登记些什么内容呢?《晋书·石苞传附子崇传》称“有司簿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这里所说的“簿”,不是指户籍,而是指资簿。由此可见,在资簿上登记的有水碓、田宅、珍宝、财货、奴隶(苍头)等。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他们不能登记在户籍上,而只能作为主人的财产登记在资簿上。南朝人在谈到评资所产生的流弊时说“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资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资课”②。可见资簿上重点登记的是土地、桑树、房屋,并且按照它们的数量、质量折算成钱,在资薄上予以注明。刘宋大明初年实行占山法以后,人们占领的山泽也要“条上资簿”③。

    在资簿上除登记财产外,还要注明户等。在齐武帝萧赜的诏书中有“诸责负众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资不在例”;“其非中资者,可悉原停”;“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④。看来户等分为上资、中资、下贫三档,每档又各分三等,共九等,与“九品混通”征调法相适应。《南齐书·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资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大概户资三千钱是一条界线,在此上者为中资以上户,在此下者为下贫户。

    梁以后,废除了“九品混通”征调制,调的征收也变成和田租一样的按丁征收,但资簿似尚未被废除。因为梁、陈还有亩收米二升的田税,为征收田税,有时也为了对富户和贫户负担的租调进行调节(如免除贫户的租调),都需要查核资簿,所以资簿仍与户籍并行。《梁书·武帝纪》下称“田者荒废、水旱不作、无当时文例,应追税者,并作田不登公格者,并停。”此所谓“公格”,也许就是指资簿。但由于梁以后废除了评资,梁、陈时期的资簿内容可能要简单一些。

    《宋书·周朗传》。

    ② 《南齐书·竟陵文宣传子良传》。

    ③ 《宋书·羊玄保传附羊希传》。

    ④ 《南齐书·武帝纪》。

    第五节西凉建初十二年户籍残卷十六国时期的户籍制度,文献记载不多,但从现存西凉十二年户籍残卷可知其大概。这个残卷共保存有九户民籍,残缺者四户,完整或大体完整的五户。兹择录一户完整的于下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兵吕德年四十五唐妻年卅一丁男二息男■年十七小男二■男弟受年十女口二受女妹媚年六凡口六媚男弟兴年二居赵羽坞建初十二年正月籍可见在当时户籍上登记的有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成员关系、丁中统计、女口统计、户口总计等项目。这种户籍登记,从内容到形式应是沿袭魏晋的户籍制度而来。

    应指出的是,在建初十二年籍见到的丁中制度,有丁男、次男、小男,这和两晋南朝一样;但妇女却无丁中之分,被统称为女口,而在两晋南朝妇女也是有丁中之别的。这种不同主要是由剥削制度的不同所决定。两晋南朝的妇女无徭役负担,调按户征收(梁以后始改成按丁),这都不要求妇女实行丁中制;但那时的田租却一直是按丁征收,丁女纳丁男的半数,次丁女、老小免征,这就要求妇女也要实行丁中制了。因此西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梁也规定“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②。估计在两晋南朝的户籍中也会注明丁女、次丁女字样。及至十六国后赵时期,石勒始改田租为按户征收,规定户“租二斛”;③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也实行按户征田租制,户征“粟二十石”④。可见在十六国至北朝前期,田租一般实行按户征收,因此不再要求妇女有丁中之别。在建初籍上见不到丁女、次女字样,而出现了“女口”这样笼统的统计,原因即在此。至于建初籍上男子所以有丁中的划分,这是为了适应徭役征发的需要。

    《敦煌资料》第一辑,第5 页。

    《晋书·食货志》。

    ② 《隋书·食货志》。

    ③ 《晋书·石勒载记》上。

    ④ 《魏书·食货志》。

    第六节计帐户籍制度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后,土地制度和剥削制度都发生了大变化,这自然要引起户籍制度的变动,到西魏苏绰当政时,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新的户籍制度。《周书·苏绰传》称“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这种“计帐户籍”的形式及内容如何,史籍不载。幸好敦煌发现的斯六一三号文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此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的复原、研究,认为写成于西魏大统十三年(547)。文书分为、B 两类 类以户为单位记载有关人口、赋税、土地等情况,B 类大体是以 类为基础形成的三十三户人口、土地、赋役的总计。该文书的性质,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它就是苏绰所创制的计帐式户籍。

    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户口方面,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姓名、生年干支、年龄、现任官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丁中制的丁、中、老、小、黄的划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出嫁情况;奴婢的姓名、性别、年龄;附载牛的颜色和大小。在赋税方面,包括课户、不课户和上、中、下户等的划分;全家人口的集计,下分为出除人口(死亡和出嫁者)和见在人口,见在人口又分为课口和不课口;全家应纳租、布、麻若干,并分别标明良、贱、牛缴纳的数量。在土地方面,包括受田的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数;应受田若干、未受田若干,受田中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受田率是足或几分未足;受田人所受各段土地的亩数、方位及四至。

    B 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赋税方面,包括课口若干人,贱婢几人,牛几头;都合调布若干匹,其中良人、贱丁、牛各若干;都合租粟若干斛,其中良、贱、牛各若干,良人上、中、下户租的折草数字;都合税租若干斛,其中台资户、上中下三等不课户各输若干,上、中不课户税租的折草数字。在徭役方面,都合课丁男若干人,其中杂任役若干人,六丁兵若干人。在受田方面,包括都合受田若干户,其中受足、三分未足、二分未足、一分未足、未受各若干户;各类户受田的丁男、丁女、丁婢、牛各若干,应受田若干,实受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未受田若干。

    大统文书反映的户籍制度,在内容上的特点,是户籍和均田制度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赋役制度相结合。但在户籍、均田、赋役三者中,户籍居主导地位。作为大统文书基础的 类文书,首先要完整地记录各户的人口情况,不受田、不纳租服役的中、老、小、黄家庭成员,甚至死亡、迁出的成员,都要无遗漏地进行登记,这就说明户籍的主导地位。由于与均田制度相结合,土地开始被列入户籍,作为受田的奴、牛,也被列于家庭成员之后。土地、奴、牛过去是资簿登记的重要内容,它们被列入户籍之后,资簿可能就被取消了。大统文书的书写形式十分严格,提纲挚领,条理清晰。 类文书既有每个家庭的户口、租调、土地的逐项登记,也有各方面的集计;B 类文书首先是人口、赋役、均田情况的集计,下面再按子目分类统计,这类格式的文书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气力,但却易于查阅、掌握。也许由于苏绰创造的这种户籍制度格外强调各种统计数字,所以被称为“计帐户籍”。

    十六国北朝也实行士族制度,这在户籍上应该有反映。但因现存的建初 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讨帐式的文书残简》,载《东洋学报》第37 卷。第2、3 号。谭两宜的译文,收入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4 期。十二年户籍和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都属残卷,上面登记的民户都不是士族,所以关于这方面的记注就无法见到了。

    第七节特殊民户多种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世兵制度,兵户子弟要世袭当兵,身分低于一般民户。所以他们不编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三国两晋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户为民户的记载,就说明那时兵、民是分籍的。在十六国时期,各国也多推行世兵制度。后赵石虎曾免秦、雍二州的皇甫、胡、梁、韦、杜、牛、辛等十七个望姓的兵役,“蠲其兵贯”。“兵贯”就是兵籍。前燕和南朝一样,有时称兵户为“营户”②。为什么叫营户?就南朝史来看,这和士兵“妻子营居”③、家属“便付营押领”④,亦即其户籍隶属于营署有关。前燕的营户大体应和南朝相同。在北魏,被降俘、征服的各族人民和罪犯,往往被变成营户或兵户,被编入兵籍,世代服兵役;中央宿卫兵、北镇兵中虽有很多鲜卑人,他们的身分比较高一些,但也都入兵籍⑤。《隋书·食货志》北周“建德二年(573),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县籍”即一般民籍,因当时世兵都入兵籍,故“除其县籍”。直到隋开皇十年(590),文帝才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至此兵籍才并入民籍。需要说明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世兵外,也召募大量自耕农参军,这一部分人因不是世袭兵户,所以不入兵籍而仍隶属于民籍。

    三国两晋南北朝佛教盛行,僧众猥多。在北朝属于佛教寺院的还有僧祇户和佛图户,北魏和平初年(40)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管理僧众之官,南朝有僧正。北魏初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僧曹之长初名道人统,后更名沙门统,又有都维那。州有州统、州维那,郡有郡统、郡维那。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当由僧官管理。南朝郭祖深说“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②《历代三宝记》称北周武帝灭佛,“三方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可证南北朝之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皆不属一般民籍,而另有户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无论官府和私家都拥有大量奴隶。官府奴隶相当于刑徒,长年服苦役,到六十岁以后才有可能免为平民,他们的户籍当然要自成系统。私家奴隶属于其主人的资产,要记入资簿,这在上面已谈到。《晋书》卷九四《翟汤传》称“建元初,安西将军庾翼北征石季龙,大发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汤所调。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吏奉旨一无所受。汤 《晋书·石季龙载记》上。

    ② “前燕营户”一词见《普书》卷一一一《慕容 载记》,“南朝营户”一词见《宋书》卷七七《沈庆之传》。③ 《宋书·何承天传》。

    ④ 《宋书·武帝纪》下。

    ⑤ 《魏晋南朝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魏晋南朝的兵制》;北魏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两文均载《读史集》。

    《隋书·高祖纪》下。

    《魏书·释老志》。

    ② 《南史·郭祖深传》。

    依所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这说明奴隶虽记入资簿,但还不算正式编户,放免后才有“编户为百姓”的资格。北朝推行均田制以后,奴婢也要受田、纳租调,他们的姓名才脱离资簿,附注在主人的户籍上——这也叫注家籍。上面说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员的合法荫客要注家籍,奴婢注家籍与佃客注家籍有何不同呢?《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载建德六年(577)的诏书可说明这个问题“自永熙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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