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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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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第1/3页)

长期以来,理论界都将韩非当做法家。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欠妥。韩非从其学术性质上来看,应为法家。本文就谈谈对这个问题的新看法,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一、先秦百家争鸣存在一个法家

    理论界之所以将韩非当成法家,首要原因是不承认先秦百家争鸣存在过一个法家,既然先秦不存在法家,韩非就无可争议地是法家了。这是值得商榷的。

    应当指出,在先秦百家争鸣中,申不害曾第一个打出了术的旗号,倡导并实践了以术治国的思想。如《韩非子S定法》说“今申不害言术”;《史记S老子、韩非列传》说“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史记S韩世家》亦说“申不害相韩,修术行道,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从韩非和司马迁的记述来看,术是申不害思想的核心。

    申不害的“术治”是一种怎样的学说呢?《申子》二篇已不可尽见,我们只能从《群书治要》之《大体》残篇来窥其一斑,他说“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迹),示天下无为。”就是说,君主首先要绝对集权,抓“本”对臣下“契名责实”,表面“无为”,实际“无不为”。这就是术治的最基本要求。

    那么什么是“术”呢?“术”,今天来讲,就是策略、权术、阴谋,“以术治国”实际上就是将策略思想升华为政治思想,即有思想、有理论、有体系的阴谋政治,或权术政治。这便是法家的思相本质。

    因此,中国古代百家争鸣确曾过存在过一个法家,申不害就是其创始人。过去,理论界有人将申子当做了法家,这是不对的。申子虽也说过应当“以法治国”,但法在他思想中不占主导地位,并是前人的思想理论,而术才是他拓天荒的发明。

    二、秦汉时期对韩非思想所属的朦胧划分

    在先秦,《韩非子》产生较迟,略晚于《吕氏春秋》,早于秦统一。所以,关于韩非学术性质的问题,先秦文献都未记载,我们只能从史记来窥其一斑。我们知道,秦是以韩非学说为治国指导思想的。《史记S老子、韩非列传》载始皇在废除《吕氏春秋》后,“人或传其书(指《韩非子》)至秦。秦王见《孤愤》、《五蠹》之书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自此,秦便以《韩非子》治国了。秦统一后,“焚书”、“坑儒”的理论根据就出自《韩非子》。二世在责备右相冯去疾等人时,开口就说“吾闻之韩子曰”();在责备李斯时,亦先讲“吾有私议而有所闻于韩子也”(2)。后来,李斯在向二世上的《大督责书》中,也反复说“故申子曰”;“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殉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是故,韩子曰”;“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鞅之法,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3)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秦虽以《韩非子》治国,但也包括《申子》,李斯在文中三次称申、韩,还有商鞅。就是说,在先秦人们是将申、商、韩并为一个体系来看待的。过去,理论界只笼统地说“秦以法家思想治国”不科学,应明确为申、韩思想。因为在先秦,法家还包括《经法》、《慎子》等,这些著作秦人并不喜欢。

    汉初亦然。《史记S儒林列传》说“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所谓“刑名”,就是汉初对先秦所有谈法、术等文献的总称。然而,文帝所好的“刑名”是什么呢?我们今天从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文献可知主要是《经法》、《十大经》。这两部著作的哲学思想虽是道,但其政治思想都是法,即真真正正的法家。这里不包括申、商、韩的“形名”。景帝也好“刑名”(4),但景帝所好的“刑名”与文帝不同,即对韩有所偏重,他重用晁错就是一例。司马迁说过“晁错明申、商。”(5)不过,后来景帝很快就发现是个错误,便毅然诛了晁错,又回到文帝所好的“刑名”上来了。武帝继位,为避免“黄老之治”中的“刑名”与申、商、韩“刑名”相混,果断地采纳了卫绾的建议“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之言,乱国政,请皆罢。”()正式罢黜了“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刑名”,这里不包括《经法》、《十大经》之“刑名”,后来《经法》、《十大经》之“刑名”是武帝六年田蚡绌抑的。

    2先秦诸子百家——法家

    从以上分析可知,早在秦汉时期,人们就对古代之“刑名”学说自然分成了两派一派是《经法》、《十大经》等之“刑名”,另一派是申、商、韩等之“刑名”。如果说《申子》是法家的话,那么在古人眼里,韩非毫无疑问也是法家。

    三、韩非为法家之质疑

    传统上,理论界将韩非当做法家,主要根据是韩非赞同“以法治国”,这是值得商榷的。

    诚然,韩非赞同“以法治国”。如《韩非子S有度》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知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但应当指出韩非除赞同“以法治国”,外还赞同“以术治国”,不要忽视了术在韩非时代,也是一种治国思想,而且是最先产生于韩国的治国思想身为韩国贵族的韩非,自然会受这种思想熏陶。如其《定法》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就是说,在韩非这里,术与法都是治国思想。因此,怎能片面地说韩非是法家呢?这里必须要认真分析韩非思想的主要方面到底是“法”还是“术”?

    我们知道,韩非曾认为法与术不可分。其《定法》说“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法与术不可分,是否意味着在韩非那里二者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呢?过去,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称韩非为“法术”家,就给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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