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公下论 (第3/3页)
神之将师保之,抑将奉行之,而祸以发,燮一市其阳此阴彼之邪说,取效三年之内。
故后之君惩厉公之弑,后之臣鉴三郤之死,弗内反其取杀召弑之各有由,一归其咎于败楚。知告以疲其师而不敢战,赵武以让之歃而不敢争,叔向、女齐以天方授楚而坐视陈、蔡之灭。伯统绝,天下裂,秦、楚之迹日迁于中国,晋之强宗乃以瓜分公室,保河、山而自固,周因以亡,山东诸侯因之以尽。
前乎此者,不任其咎,一自士變之言始也。然则鄢陵之战,殆伯事之终与?而悼、平两世,得以延中国之微绪,实此一战之功也。藉从士變之言,敛师而退,三郤亦无以免先、狐之诛,厉公亦无以御夷皋之弑,徒使楚举郑吞宋而洊食天下,又胡外患之非内忧哉?
《春秋》大鄢陵之战,目楚子之败,其异于士燮之邪说昭矣。传者舍《经》而从之佞人,惑君子**岁之后,吾不知何所税也!
十九
叔牙逆而书“卒”,君讨也。内有逆,君讨之,讳以全恩也。公子偃未成乎逆,而书“刺”,非君讨也。大夫之相杀,不足以为之讳。目言之曰“刺”,以全国法,章偃之亦有罪焉尔。公子偃其何知焉!介于乱而不能避,怙君母以立异于强宗,夫恶知季孙、行父之得刺公子以摇君哉?
行父之执,叔执季也;侨如之崩,季逐叔也;苕邱之舍,晋听叔也;郤犨之盟,晋听季也。大夫自相攻,晋为大夫讨,鲁之君无事焉,惴乎立其上,睨叔季之兴替,以役于晋而已矣。乃复归罪于匍匐入阱之子偃,施以无上之刑,何公族之易于杀也?即如季氏之辞而鞠之,侨如首也,偃从也。侨如奔而豹嗣,偃刺而不录于国。季之留余地以居三桓者至矣,而奚但公族之果于杀也!
以婴齐之贤也,犹为之言曰:“夫二人者,朝亡之,鲁必夕亡。”夫岂蔑与行父之不可亡哉,季孟之不可亡而已。季孟不可亡,叔亦不可亡。
自相攻也,自相树也,所假于先公之法果行而无靳者,成公之弟焉耳。大夫相攻杀以摇君,君不适主焉。君子之修《春秋》,恶足为之讳哉!
二十
百川学海而至于海,苟学焉而皆已至也。以其至而尽海于一川也,陋矣。知海之非一川,而谓川无所至也,亦陋矣。《春秋》,义海也。以义达之,而各有至焉。
孙复曰:“称国以弑,举国之众皆可诛。”亦一至之义。王回、常秩不审而驳之,陋矣。
夫《春秋》之为义海也大,大故不可以一例求也。以一例求,是尽海于一川之说也。故莒、薛、吴之弑,不可以晋例。莒弑庶其,薛弑比,众乱而弑,无适主也。
吴弑僚,夷之甚者,不足与治也。晋弑州蒲,非莒薛之小弱而无权臣,吴之夷而等于化外,亦既有适主,而罪必坐。然无所坐而称国者,知罪之加于举国。惟孙复之说,至于《春秋》之一义矣。
且夫“举国”之云,非下逮乎编氓也,闻国政者当之耳。盖栾书、荀偃、士丐、韩厥无一而可从末减也。首弑者书,而非书能独任之矣。偃之必得书,犹书之必得偃也,故书不可以偏释也。韩厥之词,一郑归生之词也。
老牛其君,而欲避其名,名沮之而实劝之。怀其心而嫁其名,是书偃愚而厥狡,厥愈不可释也。士丐之词,一韩厥之词也。丐嫁之厥,而厥不受,厥师丐狡也。
厥丐同情,而丐藏之益深,丐固不可释也。然将以释宋坐归生之例,举而坐之丐厥,则抑不可。宋无可弑之权,以听之归生,而书偃无可听也。乃竟释书偃而坐之丐厥,则书偃之奸仇,而君子为可罔矣。
且夫归生之弑,宋胁之,归生欲已而不能。书偃之弑召丐厥,丐厥欲不与,而能立乎锋刃之间,高卧以从容于事外,其力劲矣。立于事外而祸不及,其望重矣。
厉弑周立,厥执政,丐继之,栾、荀不相忌而相报,其情同矣。力竞而不以免君于死,望重而不为止其恶,情同而巧避其名,丐厥之恶与书偃等。之四人者,无一而可减矣。无可减者,无首从之别也。
故孙复曰“举国之众皆可诛”,尽乎执政之谓也。何疑乎三晋之半天下,等诸商鞅之赤渭水也乎!
复之说,为晋言也,至乎圣人之旨矣。
至者,一至者也。不期乎众至,引而概夫薛、莒、勾吴之弑,则以一川为海矣。以概夫薛、莒、勾吴之不可通,遂并废其义于晋,是谓川之终不至于海也。精义以各求其至,无为尔矣。
二十一
以梗概求义者,执一以齐之,一则泥。泥而不通,强为通之,则入于乱。故欲执一例者,未有不终于乱义者也。不知称国以弑,薛、莒、吴、晋之有异,抑弗获已而为之说曰:“厉公无道,栾书不得坐视,固将易位,而程滑遽弑焉,故没书之名以贳书。”
夫厉公之召弑,亦除恶之亟尔。曹髦之事不成而司马终篡,厉公之诛未竟而三晋终分,天也。岂必如司***欣然以宗社奉贼臣而后为有道哉?
夫厉公之不若诸儿、平国、齐光、蔡固之鸟兽行,审也。抑不若齐商人之躬为大逆,审也。彼诸君者,或弑之,而无上之刑必正,则无道者固不足以藉贼之口。
乃厉公以奉周治秦,亟中夏攘荆楚之大勋,曾不足以保首领于其臣,而弑之者无罪也,不亦惨与!
诸侯危社稷则变置,非其臣之谓也。故曰得乎天子为诸侯。变置者,惟天子独耳。以天子之权授诸大夫,废置之不得,则无已而弑之。弑之而不足以为罪,覆加大有为之君以无道之名。率天下以祸义者,非此言其孰邪?
故知书偃、丐厥之四贼者,情均逆,辜均重,刑均辟,杀均无赦。主名不可偏坐,而举国之刑伸焉。孙复之以定晋案,得圣人之旨矣。恶有差等,则法有独伸;罪无同异,则刑无偏置。独伸之而非有纵,众被之而非有酷,义精而宏,词同而意异。故曰《春秋》者,义海也。
二十二
惩恶之法,已败者戒,未败者诛。已败者天既治也,未败者天所未治也。天所未治,为之行诛,故曰赞天。
君而见弑,固有不善之积也。见弑于臣,天之治之,足矣。显其所以然,而人知戒,无容更加诛也。臣弑其君而逸于讨,天治之所穷也。于是舍其君召弑之罪,而专治弑者,不得分恶于君以从减也。
臣之弑君,虽即于讨,乃以贼臣之死偿君之弑,而不相抵,亦天治之穷也。虽受讨而恶名犹不可辞,而后天讨蔑不伸也。故齐诸儿、宋与夷之暴,齐光、陈平国、蔡固之淫,卫剽之篡,齐商人之逆,至于见弑,不施贬词,而况外树大勋,内诛权逆,若晋厉公之固非无道者乎!
故未弑,则责君以道,道先自治也。已弑则略君于法,法审其重也。方治臣之弑君,而复治君之见弑,则是以平恕处乱贼而以申商治君父,法之颇,不如其无法矣。明著其见弑,而人主固可以鉴矣。略其所以弑,而后贼穷于蔓辞。蔓辞穷则爰书简,爰书简则国法壹。
故曰:“《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辞穷而法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