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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十三论 (第1/3页)
一
君见弑,篡者不在国,则不坐篡者。故宋冯、晋夷吾不坐,而坐华督、里克。篡者在国,则坐篡者,故卫州吁、齐商人、鲁轨与接坐,而公子翚、仲遂、得臣、行父减。《春秋》之于内无达辞,由桓之正月不称王,见杀于齐而以地,知其坐轨以减翚矣。由仲遂、行父、得臣同词,而无首从,知其减三卿以坐接矣。
然尤有辨。宣之坐也,减三卿以使宣当罪,而无穷宣之词。桓之坐也,穷讨贼之词以加之,则是桓之罪不啻宣也。君见弑而篡者在国,一也。乘间侥幸以弑且篡者,不穷其辞;处心积虑必篡故弑者,穷其词。
呜呼!此《春秋》之法所由异于一切也与!
夫使乘间侥幸以弑且篡者,同于处心积虑之元憝,犹之可也。乃使处心积虑必篡故弑之元憝,同于乘间侥幸之贼一切受法,则重于彼而此不适重矣,奚可哉?
故夫立法以定刑,一切以为严重,将以震天下,而大奸覆以不惧。大奸之惧,惧《春秋》焉耳。
是以刑不綦果而綦慎;慎不轻果,所以致果也。减宣而有留词,桓之辜乃以不赦,慎故不可复逃也。一切者惟其不慎,不慎则陷入者有挟以鸣。陷入者有所鸣,而当辜者亦因以鸣。枝叶长,辩驳繁,杀日积而民愈犯。申商之法,怨有余而惧不足,无他,不慎而已矣。
二
放奔,一也。奔者,以自奔为文,不见容于国也;放者,以放之者为主,国不容之也。放之而君弑国危,则藉不放之而祸不成矣。故晋放胥甲父而夷皋弑,蔡放公孙猎而盗杀申。盗之憎主人也,非固憎也。欲盗焉,则可无憎者而憎之也。故赵盾放胥甲父而弑灵,栾书杀胥童而弑厉。甲父窜,先辛走,赵盾之所为莫之禁矣。
先胥之存亡,晋公室之盛衰也。先都死而赵氏振,晋权始落。甲父窜,先辛走,而赵氏横;胥童死,厉公弑,而赵乃复兴,晋遂不竞。国之世臣,惟执政者放杀之而无所忌,《春秋》之所为悯晋以甚赵也。
三
善治《春秋》者,先大义后微言。求诸大义而不得,于是求之于微言;求之大义而得矣,抑舍而求之于微言,则大义蚀,而党人之邪说进。故大义已昭,信圣人焉足矣,党人之言勿庸也。三《传》者,皆习闻见于党人以蚀义者也。故我知赵盾之弑其君,而他无问焉矣。
《春秋》书曰:“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贼罪正,忠效立矣。宋人之言曰:“殇公立,十年十一战,民弗堪命。孔父为司马,弗能改于其德。”党词也。
《春秋》书曰:“晋赵盾弑其君夷皋。”罪人得,大法审矣。晋人之言曰:“晋侯侈,赵宣子为政,骤谏不入,不竞于楚。”又曰:“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党词也。
夫二君者,抑岂若楚虔之虐,齐商人之逆,齐光、陈平国、蔡固之禽行哉?彼数君者,且不逭其贼臣之辜,而奚足以为盾逭邪?抑以为盾之未躬之也,则司马昭之当辜,亦未尝躬之也。豢死士以竞勇于廷,穿之所与弑者,固盾之爪牙也。抑或为之说曰:赵盾能讨穿也,司马昭能斩充也,则可免弑君之罪。茅堂胡氏云。
然则朱友恭、氏叔琮杀,而朱温免矣。既以手不推刃宽之,而抑以“不竞于楚”为之名,枝词两设,以曲出其罪,情之穷也。两端设词,而党人之奸露矣。
以微言伸幽爱者,得一言而不白之隐白矣,奚事诎于东而又救之于西乎?且党盾者之毁灵也,奸亦易见。灵之立也以襁褓,尸位十四年而见弑,曾未及于弱冠之年也。
太甲之狎不顺,成王之信流言,欲遽加之以不君之罪,亦奚不可?而固弗以不君终矣!
弹人而观其避,童子之嬉耳。盾执国政,能竞于楚,岂一执弹童子之能制之邪?
当灵公襁褓之日,范山已早知北方之可图;迨灵公既弑之后,楚乃疆舒、蓼,问周鼎,而赵盾不能以一矢争及乎?县陈入郑,逼宋灭萧,晋伏处穴中而不敢一问,盾之所以经营者何在?
荀林父以其私人而承盾之迹,乃以大衄于邲,而晋几亡,尚得起早夭之灵公于血刃之余,以为盾分过哉?不竞者盾,幸免于负国之诛,而反假为行弑之资,不亦僭乎?
灵之立也,非盾心也。盾怨襄,而欲绝其嗣子久矣。盾固与灵不两立也。罢外争以专图之,伏死士以劫持之,盾之刃无日而不俟于灵之脰,所忌者襄夫人之啼耳。
夫人逝而刃发,夫岂一晨一夕之故哉!晋人党而为之词,传者习而徇其妄,乃假为仲尼之微言,以蚀《春秋》之大义。呜呼,横议流,人心蛊,而天理之灭久矣!
华氏世执宋政,故孔父被从昏之名;赵氏遂有晋国,故灵公专不竞之咎。
势之所集,势人归之;利之所在,利人荣之。强者为之尽力,辨者为之饰智,党人行其好恶,天下丧其是非!
王宗盛于六代,而同逆之导不与含应同诛,乃得并美于谢安。南轩延誉于君子,而不忠之浚,不与桧、占均罚,乃得齐名于赵鼎。势利在廷,而国是乱;势利渐于野,而公论亡;势利移于史,而纲常毁矣!
况乎以党说传经,托圣言而为乱贼劝哉!
四
礼行于不可继,则必承之以乱。周制诸侯为天子服斩衰,不可继者也。不可继者,非谓夫人之情欲末能胜而遂弗胜也。斩衰之制,居倚庐,昼夜哭,旦夕一溢米,杖而后兴。若此,固不堪以治人事矣。是以嗣天子之处此,总己以听于冢宰。诸侯之服三年,将谁为之听邪?
夫臣犹子矣,而嗣王不言,冢宰听之。则夫冢宰者,莅其官,居其处,在事则若未有丧也。侯之谊不笃于冢宰,冢宰听而侯独宅忧,是尊卑疏戚之等杀不立也。故以知诸侯之为天子服斩衰,有其服而已矣,宅忧之制,倚庐之居,溢米之檀,旦夕之哭,固不与嗣王若也。
乃夫君子之以服服丧也,岂徒其服哉!哀之所至,服以变焉;服之所成,哀以纪焉。以服配哀,质生文也;以哀配服,文行质也。诚信于中而达于外,则起居动静言语谋为,无不准此矣。故服者躬事也,哀者心纪也。起居动静言语谋为,心之绪、躬之实也。襮于躬,弗本于心,感于心,弗改于实,则亦胡贵此菅麻者为哉!
不能废事以从心,则不能闲心以从服。事乱之,心渝之,始之于不容已,而继于所可已者亦弗之已,此必然之势也。若水之下,导其流而不能复遏也。故行之未几,而诸侯之淫于礼者,遂并弃其服而不恤。
其始曰:受命以君国,固莫非王事,而不可以丧废也。其继曰:以丧食丧居而听一国,力非所堪,无已而居食且无改也。其终曰:夫饮食宴乐之不废,而况于礼崩乐坏之宜恤者乎?于是而天地社稷越绋行事之邪说登矣。呜呼!钟鼓振于县,干羽舞于缀,黼黻假于躬,饮福拜胙相庆于位,哀无复余,而敬不问其所自生,礼之乱也。居然以对天地鬼神而无惭,则何如其早为之节也。
《虞书》曰:“百姓如丧平声。考妣”,圻内百官从嗣君以斩衰终也。“四海遏密八音”,四海诸侯服有杀,而弭乐以终三年也。言乐之遏密,则礼视此矣,谓冠昏宾祭之不行也。但言遏密八音,则服之斩衰,食之檀粥,居之倚庐,皆不与嗣王众子圻内百官等矣。节之于服食居处,而后可节之于宅忧不言。节之于宅忧不言,而终不纵之于行礼作乐。以是为折中之极也。天理顺,人道宜也。
不可以为乐,则不可以为礼。不可以为礼,则无资以将敬。无资以将敬,则不敢以事神。
废郊者,非废天事也,不敢以不备之礼乐事天也。犹夫人之子丧,废宗庙之祭,非废祖事也,不忍以哀毁之余情,施斯须之敬于祖也。若夫臣民卑也,兵刑食货贱也,以哀余之情治之,尊不废卑、贵不废贱之道焉耳。
故诸侯之丧天子,惟《虞书》为允。周之旧制,子夏之所传,殆于过矣。“冬十月天王崩。春正月卜郊。”周道之不行于天下久矣。诸侯之慢,盖亦制礼者之失也。
五
嗣君居忧,听于冢宰,不废事也。诸侯丧天子,弗谅阴,亦不废事也。夫丧有不废之事,非独民事矣。
母之忧,不废父之养。孤子当室,执父之丧,不废大父母之养。诸侯居其丧,不废王之贡。民事,卑者也;父、大父母、天子,尊者也。尊者之事有不废,故儒之驳者为之言曰:不以王事废天事。
似矣,然而其驳也。何也?养,地道也,阴/道也,故主乎爱;祭,天道也,阳道也,故主乎敬。阴阳异发而殊情,故爱之与哀,可同时并致而不相妨。哀,阴用也。其与敬阴阳异用,移乎彼则失乎此矣。
郊社之事无养道,惟宗庙为有养道。宗庙之养,荐也,非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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