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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章水利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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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三章水利法成 (第2/3页)

合大汉以及搭配上刘禅原先的水利法内容。

    最重要的是,确立水利设施的归属权,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言为要,确定水利设施乃是国家所用。根据所出力大小,按户而分水田,进行铭石刻誓,契约之法,鬼神鉴之。

    其二,广开言路,无论官吏、平民熟悉农业耕作技术及水事建设,言事者按功利大小酬功。

    其三,效法后世部门规划。诏各郡县应上报境内所要修浚的河流及要兴修或扩建的水渠,上呈详细的修缮之法、所需费用及估算能够灌溉的田亩之数,并要制水事图,让中央及州郡审查。

    其四,即受益人所占田亩为占比,出钱、粮、力。豪强士族中无钱粮者,郡县可出贷之,所借之数,可从往年之后田亩亩收中扣之。百姓庶民或可出力,或可出钱,亦不所限。

    其五,乡亭之水事,郡督查之;县之水事,州督查之;郡之水事,由内府督查之。所建水事,何者督,何者备案,上级亦备一份核查。如乡亭水事,郡督,郡备案,州亦备份核查。督查者亦刻名于石刻之上。

    写至督查之时,刘禅提笔停顿,抬头微思,眼眸深邃。忽有所得,刘禅轻声一笑,将最后一点要点写下。

    即其六,每岁正朝上计之时,各郡县兴修水利、所灌田亩数目,纳入上计之中。

    刘禅停笔搁案,微呼了口浊气,看了眼阶下垂首理政的众人,又重新俯首于案上,看着巾帛上的水利之法。

    此水利法的制定是为了与大汉限田制度所配套。王安石的田亩水利法的弊端在于宋朝不抑兼并,由于不抑兼并导致水利的建设权及使用权被豪强垄断。

    不过即便如此之下,王安石的田亩水利法亦是帮助了北宋粮食大量增收,‘年谷屡登,积栗塞上,盖数千万石,而四方常平之钱,不可胜计’。

    而刘禅新制的水利法则是与此不同,豪强士族铭石刻誓,加上限田制,将会有效地限制豪强兼并土地,并且水利的建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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