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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拒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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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8 拒绝交易 (第3/3页)

查克。”

    查克摇了摇头,吉米起身离开审讯室,律师也跟着出来。

    事实上吉米想的没错,律师这边确实是要做交易,只不过是希望吉米这边提前联系一下联邦检察官,他希望先跟联邦检察官做了交易以后,再由戴夫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

    其实正常的逻辑应该是FBI这边先调查,得出结论以后递交案子给检察官,然后才是由检察官提交诉讼,律师和检察官做交易。

    现在明显是戴夫根本连认罪都不想做,等做好交易之后,再根据交易内容来确定自己需要承认哪些指控内容。

    吉米:“这样不行,戴夫枪杀流浪汉的罪证是齐全的,也是被我现场抓捕的,这绝对是一级谋杀的罪名。不要想逃过这个罪名,至于他还有没有其他犯罪事实,我们还在继续调查。”

    吉米没有给他再说话的机会,直接进了审讯室。吉米猜测他们之所以不做无罪辩护,想直接跟检察官做交易就是因为证据太无解了。

    可惜,吉米的目标并不是这一起流浪汉被枪杀的案子,而是要继续调查之前的几起案子,在双方掌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律师明显是想的太简单了。律师希望尽快完成这个案子,但是这个案子注定是不可能尽早完成的。

    律师在外面想了一会,在一会之后也进了审讯室。律师就坐,跟戴夫耳语了几句,吉米没有打断他们,而是在他们谈完之后继续审问。这个期间,查克根本没有跟戴夫说过什么。

    吉米没有提之前的那几起案子,只是针对这次的案子,继续对戴夫进行审问,就是想先坐实这一起案子,然后等检测报告到了以后,再搞前面的案子。

    这就是吉米的策略,简单,但是可能有奇效。在他们只认为有这一项犯罪事实的时候,通常会权衡是否承认犯罪事实,并且会判断承认以后的后果是否可以接受。等他们承认以后,其他案子就会一个个冒出来,一点点把砝码加到顶。

    戴夫那边也没打算一次就承认很多事实,搞了一个多小时,他仅仅只是承认了那把枪是他的,并且他朝着吉米开了一枪,这两项是避无可避的。至于其他的,并不承认,没有让吉米一次搞定。他甚至提到一个说法那把枪是流浪汉的,但是吉米直接说了一句,枪上只有他的指纹,就给他直接憋回去了。

    吉米和查克最终还是只带着这么一点点收获离开了拘留中心,吉米在路上也跟查克说了他的想法,查克并没有什么意见,这是吉米的案子,他不可能插手太多,只是希望后面能把其他的几起案子一起搞定。

    资料补充:

    美国的认罪协商制度简直离谱,被告人跟检察官作为诉讼的当事人,他们之间可以协商诉讼内容,对罪名和量刑进行协商,如果有多项罪名,也可以协商是否对多项罪名进行起诉,还是只选择其中一项进行诉讼。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重罪犯,通过协商变成十几二十年的监禁也正常的,对于十几二十年的监禁协商成几年监禁外加缓刑也不是不可能。

    更离谱的是,美国法律竟然允许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但是又不承认犯罪事实的答辩,也就是“阿尔福德答辩”,十有八九,这个律师也会让戴夫做这样的答辩,而他准备跟检察官做的交易,应该也是和阿尔福德一样,承认二级谋杀来避免被判处死刑。

    阿尔福德案是70年代的一起案子,阿尔福德被诉一级谋杀,按照北卡罗莱纳法律要判死刑,后来他在律师的建议下接受了检察官的交易,二级谋杀,最高30年刑期。在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他陈述没有谋杀,但是答辩有罪。法官继续询问他有关决定自愿性的问题,并得出阿尔弗德知道答辩有罪后果的结论并接受了阿尔弗德的答辩。

    后来,被告人阿尔弗德就有罪答辩自愿性问题将此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阿尔弗德认为有罪答辩无效,因为他是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威胁之下做出答辩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阿尔福德案中的态度鲜明,即使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对指控作有罪答辩,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目的只是为了避免被判处死刑,而且在作此答辩时得到了有效的律师帮助,被告人是在考虑所有可能的选择之后做出该答辩的,那么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自愿、明智的,也不违反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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