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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发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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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8章 发行合同 (第2/3页)

结果根本不是这样……

    1994年之前,国内电影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前面已经提过了,不重复了)……

    1995年,国产影片《红樱桃》开启了票房分账的先河。

    此时电影票房收益分账是这样的:在总票房收入中先上交5%的电影专项基金以及3.3%的营业税,交完税后剩下的91.7%的净票房(即可分账票房)为影院(这会还没有院线,电影院也是国资)和制作方所得。其中影院要拿走其中65%的份额,剩下35%才由制片方(含发行方)所得。

    举个例子,在每100元票房中,首先要上缴5元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以及 3.3 元的营业税,剩下的91.7元作为净票房再由制片方和影院双方分账。

    其中制作方可以分到32元。这里面还要扣除发行方的发行费用才是最终所得,发行费用大概在制片方分账的5%—15%左右,一般是10%。按照10%计算,发行费用为3.2元左右,最后制作方能拿到28块多。

    这样算下来一部影片上映之后制作方能到手的也就电影票房的28%,一部电影依靠票房回本票房至少要达到制作成本的3.6倍。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收入,比如电视播放权、录像带(VCD/DVD)版权等。不过这些都卖不了多少钱。所以很多人投资电影基本都是赔钱的,这也导致了国内电影市场越来越萎靡,很多电影人跑去制作电视剧。

    林东峻失望的原因也在这里,他一直以为制作方能拿到43%的分成,实际到手基本是总票房的33%,和现在选择票房分成后最终能拿到的28%相比,比他预计的收入要少了大约总票房的5%,这部电影制作方将少拿到很多钱。

    后来林东峻结合自己前世的某些记忆,也知道了这种分账模式一直持续到新世纪初。

    另一个时空中,真正提高制作方的分成比例是华夏开启大片时代之后,也就是《英雄》上映之后,大投资、大制作、大明星阵容的顶级商业大片拥有巨大的票房潜力,这才有和院线以及影院的议价资格。

    新画冕主导的《英雄》、《十面埋伏》就把分成比例提高到40%左右,也为制作方和院线方争夺票房分成拉开了序幕。

    随着大片时代的开启,经过几年多方博弈,最终达成了相关协议:制片方(含发行方)最终拿到净票房*(40%-43%)的分账,影院和院线方拿到净票房*57%的分账,中影数字的发行代理费,简称中数代理费一般为净票房*(1-3%)。

    综合计算下来,每100元的票房,制片方实际票房分账为33元左右。所以,对制片方来说,票房收入达到制作成本的三倍就可以回本了。当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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