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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章 表演型律师是吧?我可不惯着你! (第1/3页)
苏氏三兄弟也觉得很有道理。
虽然他们不懂法律,但法条上的一些字眼,他们还是听得懂的。
是啊!
即便你有苏梅当证人,但如果照她所说的,你苏莹星就没有被收养的条件!
现在他们已经不管苏莹星是不是自己的亲侄女了,但凡是阻挡他们财路的,都得一边凉快去!
而且,听完李林所说的,他们三兄弟的信心可谓是爆棚。
半场开香槟!
这就是三万元请过来的律师,给他们的自信!
安月明不慌不忙。
李林能想到的,他自然也能想得到。
他理了理材料,随即朗声反驳道:“我方反对原告代理人所陈述的辩论意见,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原告代理人所陈述的三要件,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条只是在此基础上划出一个可能的范围,应属于选择性条款,原告方对此做出了不必要的扩大性解释,属于对法条的误解。”
“此外,苏正恒在将自己的亲生儿子与苏梅进行换养时,还从中收取了一部分费用,这就可以从侧面说明,他当时和自己的妻子正处于经济困难的状态,也应属于该条款中的第三种情形。”
安月明的发挥也同样有力,先是从法条入手,再从事实上加以反驳。
“本案系继承纠纷但同时涉及收养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收养关系的认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被继承人苏正恒与本案被告苏莹星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问题。我方认为,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1991年初,被继承人苏正恒就与其妹妹,即本案的证人苏梅,将各自的婚生子女进行交换收养,可见,被告苏莹星自始就与被继承人苏正恒夫妇共同居住。”
“《收养法》自1992年4月起施行,未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形式要件。”
李林见状,立马又开口反驳道:“《收养法》虽然自1992年4月起施行,但成立在其之前的收养关系,并非不能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被告苏莹星和案外人苏正恒,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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