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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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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4章 证人出庭! (第1/3页)

    “接下来请被告方进行质证。”

    “好的,审判长。”

    “对于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被告方对其表面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对象不予认可,居民户口簿,只能证明案外人苏正恒与本案的被告没有进行收养手续的登记,不能完全证明两者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

    “对于原告方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被告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对于原告方提交的第三组证据,被告方对其表面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证明对象均不予以认可,本案中,被告方作为案外人苏正恒的养子女,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其继承权行使后,原告方便不再拥有继承权利。

    “对于原告方提交的第四组证据,被告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均予以认可,该组证据表明,在外人看来,被告苏莹星与案外人苏正恒系父女关系,其在工亡和解协议上签字,是受到第三方认可的,这恰恰证明两者之间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已经产生事实成立要素。”

    是的,这场庭审中,被告方的书证和物证之类实质性证据很少,但也可以加以利用对方提交的证据来对自己方有利的部分进行阐述。

    质证完,安月明紧接着开口道:“审判长,我方质证完毕且有新的本证!”

    黄鹤点点头:“请被告方举证。”

    “首先是被告方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苏莹星名下尾号为3123的工商银行卡转账记录。”

    “先前在答辩内容里有提到过,苏莹星在上大学期间身有兼职,2009年7月至今,每个月都有向苏正恒名下账户尾号为5412的卡号里转钱,这一部分是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具有父女义务,两者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其次是被告方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苏正恒名下溪边156号不动产屋内照片,从该照片中可以看出,该房屋内,挂满了大大小小苏莹星上小学至高中不同的奖状,足以说明苏莹星自小就和苏正恒共同生活,也从侧面说明,苏正恒对苏莹星履行了教育义务,双方之间成立事实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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