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事情好像有点不对劲! (第2/3页)
承权,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苏莹星与案外人苏正恒成立事实收养关系,苏莹星作为养子女,其权利义务应当视同婚生子女,其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利。”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篇,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苏莹星作为苏正恒的养子女,享有第一顺序继承的权利,三位原告皆为苏正恒之兄弟,应属于第二继承顺位的继承人。”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可见,苏正恒之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苏莹星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之后,原告方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便再无继承的权利。”
“综上,原告方主张苏正恒名下不动产温陵市净崇县‘溪边156号’以及银行账户、工亡赔偿款、丧葬抚恤金等遗产,由其共同按份继承,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无非就是苏莹星是否与苏正恒成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该收养关系是否能够被赋予法律上的异议。
只要收养关系能够成立,李林他们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便不攻自破!
......
黄鹤有些意外地看着被告席上的安月明。
她知道,这个案件被告的代理人并不是律师,而是一个年仅十九周岁的大学生。
本来她还担心,这个案件不请个律师过来,可能会对被告方非常不利。
但目前看来,被告方的答辩思路还是蛮清晰有条理的。
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对她来说很沉重。
被告席上的小姑娘,年仅十九周岁,就失去了双亲,本来就是一件人生中极为痛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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