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章 趁你病,要你命!做最后陈述! (第2/3页)
“原告方认为,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以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造成权益损害为前提,不仅包括已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损害风险的情形。”
“第一,在本案中迪尼士(华国)有限公司对案涉消费者的背包进行搜查,强行要求其背包中的财物予以放置于储物柜,已经构成对其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等人身权利的侵犯,这是已发生的损害。”
“第二,被告方旗下的迪尼士游乐园,除对案涉消费者以外,在入园前都需要对游客的背包进行搜查,这一举措侵犯了游客的人身权利,其针对的对象为所有来游乐园游玩的不特定消费者。”
“在该园区所公示的《游客须知》中,载有关于‘禁止携带食物’的条款,涉及到侵犯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问题,自该条款发布以后,针对的对象同样是所有来迪尼士园区游玩的不特定消费者。”
“上述情形,证明了其行为有损害的风险。”
“综上,本案中,被告方确实存在向不特地消费者的侵权行为,该起案件完全符合公益诉讼提起的情形,江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安月明首先针对陈静在庭上答辩状的内容进行陈述,把诉的成立依据先站稳。
“根据我方提起的诉讼请求,按照民法上的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行为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我方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让迪尼士(华国)有限公司对案涉消费者的损失100元赔偿,为承担责任方式的第八点——赔偿损失。”
“对其《游客须知》中关于‘携带食物’禁止性条款的内容进行废止,为承担责任方式的第一点——停止侵害。
“让其对搜查消费者背包的行为予以公开道歉,为承担责任方式的第十一点——赔礼道歉。”
“审判长,以上为我方的全部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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