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侵权不成立? (第2/3页)
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3日,消费者舒晨等人购票进入被告所经营的‘江临迪尼士游乐园’,在入园时,工作人员要求涉案消费者打开背包检查,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其包中存有食品,遂要求涉案消费者丢弃,或者寄放于该乐园存柜处,并向其出示了园区内所设有的《游客须知》条款,该条款明确载有‘禁止携带食品、酒精饮料、超过3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
“此外,经过以上安检程序后,案涉消费者入园,却发现园内开设的便利商店,餐饮店等经营性机构售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被告方此番行为的目的,实质上是强制消费者在其园区内设有的经营性机构进行消费。”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随意搜查消费者背包,是对消费者严重的不尊重,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与此同时,其《游客须知》中所设的‘携带食物’禁止性条款,强制消费等隐含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现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方特向贵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致,武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江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0年1月6日。”
这份起诉状的内容还是有点多的,虽然舒晨在念的过程中有些磕磕绊绊,但咬字清晰,基本上很清楚。
林春艳点点头,看向陈静和徐志行:“被告方,请简要陈述你方的答辩理由。”
“好的,审判长。”
“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一点诉讼请求,我方答辩如下。”
“被告方对案涉消费者的财物仅仅做出了保管行为,并无丢弃,毁坏等消除其所有权的行为存在,其财物的价值并没有因为被告方的行为而灭失,既然无灭失,案涉消费者就不存在物质上的损失,其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方不应当承担其主张的100元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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