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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解题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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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1章 解题之法! (第2/3页)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

    安月明的解释在他们两位刑法学界的大佬看来,并没有什么差错。

    逻辑上很严密,表述得也很完整。

    如果是刑法考试中的一道主观题,他们觉得,安月明的回答没有任何可以扣分的地方。

    但是,这是一场真实的庭审,活生生的人和事。

    并不是用简简单单地几句话就能够把整件事情轻松解决的。

    况且,本案中,检察院所提交的案件情况笔录,证据材料和证人证言来看,对程露的量刑都很不利。

    一个是郝大柱行为的表述。

    检察院的笔录当中,描述郝大柱对程露实施猥亵行为时,并没有出现任何跟“压制”,“压倒”有关联性的词语,而是巧妙地用了一个“推坐”之词。

    不过,在赵明志看来,“推坐”一词还是存在一定模糊性。

    因为当时在现场的程露同事所描述的,郝大柱在咸猪手的过程中,有将程露按倒在沙发上。

    “按倒”这个词就有些微妙了。

    不过,单单描述这个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已经对案件的量刑构不成多大的影响了。

    能考虑对其减刑的地方,就只有她案发后,打电话自行报警,以自首情节来作为减轻其量刑标准的条件。

    但这样一来,跟民众预期的判决结果,依然是相左的。

    “不过......”安月明继续道:“如果程露不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呢?”

    “一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程露本人及其代理人、家属,都未曾提及过精神鉴定。”

    赵明志立马反驳道:“可程露在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甚至庭审阶段,都没有表现出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倾向,这些情况我接到案件时也考虑过,但觉得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就没有主动提及了。”

    林天点头道:“刚才的庭审我也全程观看下来了,程露的行为怎么看都不像是一个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我也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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