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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荣耀 正文 第六章 桃园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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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国的荣耀 正文 第六章 桃园结义 (第3/3页)

  刘浩然看出来了,这花云应该是位名满这一带的高手,要不然好武的丁德兴也不会如此高兴。

    当天,常遇春四人振臂一呼,附近几个村子的三百多青壮立即响应,加上他们愿意跟随的家眷,足有六七百人。

    收拾利落后,大队人马当夜就出发了。熟悉路线的丁德兴带着二十多人先行,做为前锋。一路上大家尽量走小路,避开各路好汉和官府的兵差,行了十几天,终于有惊无险地赶到了虎头山。

    到了这里一看,果然是个立寨起事的风水宝地,更妙的是这里还没有被人占据。一伙人立即开始动手,修房屋,立寨墙,设哨卡,忙了足足月余,终于初见规模。

    接着是开始整军了,既然扯旗了,自然要准备打仗了,但是当过红巾军的丁德兴、傅友德和风闻过义军战事的常遇春都知道,自己这伙人不比刘福通,一拉就是数万上十万,所以必须走刘浩然所说的精兵路线。

    三位一商量,一致认为这件事情交给四弟刘浩然是最合适的,谁叫他没事就吹嘘自己如何知兵,如何“熟读”兵书,而且他的确也是四人中读书最多的。

    做为历史军迷的刘浩然早就跃跃欲试了,到了虎头山之后,他立即着手一系列的工作。首先他对青壮进行了挑选和整编,原本三百多跟随来的青壮加上丁德兴呼朋唤友拉来的青壮总共有四百四十六人。他选出了四百人,以十人加什长、士官各一总计十二人编为一什,三什加哨长、士官一名总计三十八人编为一哨,三哨加队正、录事各一、士官长一名、士官两名总计一百二十人为一队,三队合为一营,号定远营。

    刘浩然与三位义兄商量以后,请丁德兴、傅友德、常遇春各领一队,以为队正,自任营监事,暂掌军法和操练。

    刘浩然首先制定了军法,在这部军法的首章,刘浩然别出心裁地提出了军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首先是军人的权利:一.军人有权享有应有的待遇和荣誉;二.立功必赏,有要求升职的权力;三.有权请假休息;四.军人的私人财产受到保护。

    接着是军人的义务:一.精忠报国;二.抵御外侮;三.捍卫百姓权利。第三是军人的责任:一.自觉无条件服从命令;二.尽心尽职服役;三.真实报告军情,维护军事机密。

    这些东西不但搞得那些军士一头雾水,连三位义兄在刘浩然的详细解释下也只是懂了一部分。但是刘浩然坚持把它写在军法首章,他相信,过了不久,许多人就会明白这三款的真正含义。

    接下来的三令七十四禁,大家就很清楚了。三令指的是违令不遵、贻误战机、不战而退三种重罪,主官有权根据属下所犯三重罪的轻重,处以训诫、撤职、斩首。七十四禁就涵括很广,行军纪律,驻扎纪律,作战纪律等等,在其中,对于掳掠扰民规定的非常详细,而且处罚得也异常严厉,掘冢烧舍、掠取资财、损坏民产者轻者鞭刑二十,重则绞刑;强*奸妇女者绞,通奸、或带妇女入营者鞭三十,除役;虐俘、冒功、私藏战利品者者鞭刑不一,杀人冒功者绞;其它如军姿不整、损坏兵甲、打架斗殴、夜禁外出、酗酒闹事等一般过错都有按照轻重不一的相应惩处。

    刘浩然在军法里把惩处分成三类,一类是训诫、撤职、除役等轻刑;二类是鞭刑,从十到四十;三是死刑,平时是绞,战时斩首。第一类和第二类往往会同罚。

    刘浩然还实行连坐法,属下一人犯错,什长连罚;什长或什士官或属下三人犯错,哨长连罚,哨长或哨士官或十人犯错,队正连罚,依次类推。如有逃兵,一哨中一半禁闭,其余一半进行缉拿,都要革去月饷。有人犯错,有同什军士揭发的,全体不必连坐,如果无人揭发,就要全什连坐受罚。

    对于军士平时一般过错,他都要求初犯、再犯予以训诫、扣饷等处罚,三犯之徒才予以鞭刑。而且他在军法中也规定,除战时主官有权对三重罪和其它与作战有关的罪行进行临机处置外,其余所有过错罪行都必须由军法有司进行审判裁决,然后再由军法有司执行。

    这部军法从定远营建营开始公布成型,此后一直在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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