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取消结婚彩礼 (第2/3页)
②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而努力。
第17条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
①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②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子女都有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
第18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虐待儿童
①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②有关工钱、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其中,普遍性以一周(也就是7天)发一次工钱,饭拖欠工钱罚款10倍工钱给予劳动者赔偿;普遍性劳动时间以小时计算,也就是半个时辰为一个小时。普遍性7天中有两天休息时间,这两天必须按照2倍工资结算;一天最多劳动8小时,超过的时间按照1.5小时结算。
③不得虐待儿童。
第19条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其他集体行动权
①保障劳动者的团结、集体交涉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第20条财产权
①不得侵犯财产权。
②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
③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第21条纳税的义务
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以保障低收入人群为目的,收入越高,纳税比例越多,低收入者按照一定标准不纳税。
第22条法定手续的保障
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其他刑罚。
第23条大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大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24条逮捕的必备条件
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25条拘留、拘禁的必备条件,对非法拘禁的保障
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如无正当理由,对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26条不可侵入居所
①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此项权利,除第24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②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第27条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
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第28条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①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②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的手续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③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