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己巳协约 (第2/3页)
度公司签合作协约,而是先做了一件事。
着户部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商号,商号已经过时,朱由检亲自取名,也用了公司这个称呼,叫做大明中央粮食管理公司,归属户部领导。
简称,中粮!
至于为什么要搞出这么一个公司来?
总不能让国家来和东印度公司来签署这份条约吧。
崇祯二年五月十九,中粮公司第一任总裁,原户部左侍郎薛良相代表中粮公司与东印度公司在北京签属合作协约。
总裁这个名称倒是一点也不超前,相反自古有之,而且还是正儿八经的朝廷官职。
负责编修国家书籍工程的一把手叫做总裁,像姚广孝、解缙、于谦、谢迁、李东阳这些著名的明朝大臣都曾经做过某一项或多项国家书籍编修工程的总裁。
朱由检这里只不过是拿过来套到中粮公司上而已。
总负责人,裁决公司一切行政事务,简称总裁没毛病。
合作协约的内容非常简单,一点都没有后世合同那般动辄一大堆专业条款和约束规定。
因为是在崇祯二年签属,因此又称为《己巳协约》,内容简简单单就几条。
一、中粮公司每年采买东印度公司三千万吨粮食,支付白银二百万两。
二、中粮公司于一年内在广州、泉州、福州、天津扩建并拥有不少于十六个码头,东印度公司享有在这些码头的同等使用权并无需缴纳费用。
三、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拥有的码头向中粮公司开放,中粮公司享有在这些码头的同等使用权并无需缴纳费用。
四、中粮公司拥有在印度经商的权力,但通商所赚取的利润,需向东印度公司缴纳两成。
五、双方共同维护彼此商人在对方辖内经营、居住、游玩、交际的自由权及治安。
六、此协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十年,三十年后由双方各自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就那么简单,也没有违约条款。
至于帮助东印度公司打荷兰人、给予东印度公司在澳门独家经营权的条款,那是决不能加在这里面的。
要不然,朱由检也没必要捣鼓出一个中粮公司来和东印度公司签这份协约了。
这只是中粮公司单方面为了经营和东印度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
跟朝廷没有关系。
至于你说为什么三千万吨粮食只卖二百万两那么便宜?
那都是东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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