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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坏就是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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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坏就是傻 (第1/3页)

    前几天,姑苏一个女生穿和服,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名带走。

    幸好,大多数网民都说,警察做的对,应该好好管教。

    可是总有那么一群人,为那和服女生叫屈,说什么警察违法,各种开脱辩解。

    这其中,还有一群律师,揣着明白装糊涂,发声为“法律”抗辩,说什么无法可依,其实为了引流吸粉。

    很多大v也是一样,名为替和服女生辩护,其实就是消费热点引流。

    很多人还真的被带节奏,好在不是主流,清醒的网友更多。

    可是中国人口多,这些人就是比例低,绝对数也很多了。

    嗯,刑法没有规定不可以穿孝服,那一个人可以穿孝服去婚礼现场么?看看有没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

    刑法没有规定不许抽烟,你在禁烟区强行抽烟试试,看看有没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

    刑法没有规定不可以哈哈大笑,可以去死者的祭奠现场哈哈大笑么?看看会不会涉嫌寻衅滋事。

    刑法同样没有规定不可以吃猪肉,那你可以……吗?看看会不会因为寻衅滋事被抓。

    刑法没有禁止当众接吻,可是有人在幼儿园门口当众接吻,幼儿园老师就能制止,甚至报警。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多了,都能干吗?

    那些人用脑子想想,真的能吗?

    其实,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无论在解读上还是存在逻辑上,本身就在法律界就一直有争议。

    无论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这句话存在讨论和争议。

    也就是,这句话本身,就不是无懈可击的真理。

    海洋法系更加灵活,法律的弹性更大,这句话在现实操作中就更难把握。

    这就是为何,西方海洋法系的律师,会有那么高的社会地位。

    大陆法系,法律精神解读的弹性要小很多,但也不是一句’法无禁止即可为’就能规范的。

    换句话说,倘若真这么简单,还要律师干什么?只要能识字,看法条就行了呗。

    法律条文不是永乐大典,有多少篇幅能面面俱到,规定每一件可能发生的小事?

    就算真的能编出来,又有哪个法律工作能熟悉那浩如烟海的条文呢?

    社会发展这么快,新事物层出不穷,那么要不要天天立法,频繁的更改法条,重新编写,重新熟悉?

    现实么?不现实。

    可行么?不可行。

    那么怎么办呢?既然明文规范所有行为根本做不到,该怎么办?

    首先,明文法条是什么?是成文法。

    法律只包括成文法吗?不是,还有一部看不见的法律,叫“活法”。

    成文法+活法=完整的法律体系。

    那些认为和服女生寻衅滋事无法可依的人,是不是完全不知道‘活法’的客观存在和现实运用呢?

    当律师那么容易,通过司考,会死记硬背就行吗?

    法无禁止即可为,指的是明文规定的成文法么?当然没那么简单。

    法无禁止皆可为,这個‘法’,说的不是具体规定的法条明文,而是法律明文为基础的法律精神。

    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未必都能做!

    因为,无法用明文来规范所有行为。行为太多太杂,现实中也很复杂,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不断出现新事物。

    仅靠法律明文来规范任何行为,是不现实的。

    那些律师说,穿和服拍照涉嫌寻衅滋事是无法可依,说明他们可能专业理论比较差。

    法律工作者也好,陪审员也好,就是要把握这种‘非明文规定’的法律精神。

    用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精神,来堵住明文没有具体规定的“疏漏”。

    所以,古今中外才有一个共同的法律谚语。中国叫‘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西方叫:法必有漏。

    看,都是承认法律条文一定是有漏洞的。关键是,怎么最大限度的堵住这种漏洞。

    所以,法官才有‘自由裁量权’。这也是法官拥有‘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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