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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开皇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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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章 开皇盛世 (第2/3页)

三部事。尚书令与左、右仆射及六部尚书合称“八座”。开皇三年(583),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除三省外,又设秘书和内侍二省,负责图书修撰及宫内供奉等事。另设御、都水二台,负责监察和水利。

    杨坚在确立了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机构后,又对地方机构进行了改革。南北朝以来,由于郡县设置过多,形成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面。隋初沿北齐、北周制设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开皇三年,杨坚从河南道行台兵尚书杨尚希的建议,废郡,改为州、县二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

    杨坚的政治行政制度的改进使的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历史上官制的重大变革,它标志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此后,历朝基本上沿用这种制度。

    杨坚对于世界和后世最大的影响应该是他下令修订的《开皇律》。

    隋的前朝北周的法律既残酷又混乱,“内外恐怖,人不自安”。杨坚一登基就下令制订《开皇律》,《开皇律》将原来的宫刑、车裂、枭首等残酷刑法予以废除。减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千余条,保留了律令五百条。刑罚分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基本上完成了自汉文帝刑制改革以来的刑罚制度改革历程,这就是封建五刑制。《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拔、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隋朝的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审判制度都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

    杨坚在世界史上首次将死刑核准权收归中央,首创死刑三复奏三复核制度,首创百姓可直接上殿告御状,鼓励百姓揭发贪官污吏罪状,并命令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有任何阻拦,否则治以重罪严惩不贷,让民情直接上达天听,使贪赃枉法的官员个个胆战心惊无处藏身。杨坚即位初年,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让百姓直接向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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