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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当仁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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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章 当仁不让 (第1/3页)

“好叫黄别驾知道,经过本官查明,此案乃是一纵人伦官司,事主洪老三杀的乃是jiān夫yín妇,事主,被害之人籍贯皆在徐闻,按照大清律,应当归于徐闻署理,所以本县才会移文遂溪县,让他把卷宗转交到徐闻”毕德胜面无表情的顶了回去。

    花厅内安静异常,孙文扬低头喝茶,同知陈荣基闭眼假寐,其他的几位属官都是不声不响,黄创夏见毕德胜顶撞,冷哼一声就不在多言,匡冲却是冷笑,洪老三所杀之人,乃是遂溪一位盐商,家里倒是有些产业,最主要的,这位盐商的妹妹正是他第五房小妾,深的他的宠爱,便宜小舅子被杀,他当然要出这口恶气,要不然遂溪县内还怎么服众。

    “jiān夫yín妇,毕大人说的好轻巧,我可是听说那杀人犯正藏匿于你军中,其中免不了一些龌龊事吧”说到这看了一眼厅中众人,声音又提高一些,带着教训的口气说道:“就算洪老三所杀之人是jiān夫yín妇,可按照大清律,除非捉jiān在床杀之,才能无罪,可当时两人并无行房之举,毕大人,要署理一县,还是要多读读大清律法”。

    清律的复杂主要在于例,所有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除了依照律以外,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例,重要案例均载入国家所编的会典,如自康熙时起,每朝都要对《大清会典事例》进行修订,乾隆时有,嘉庆时也有,光绪时也有,每朝都出一套“会典事例”。

    重要的法律变化、修订,案例,都有明确记载。但这并不是办案的全部依据,大量的案例收藏在各相关部门作为办事依据,所以清人有“大清律易遵,例难尽悉”的说法。

    清人震均《天咫偶闻》卷一说到内阁处理题本,“每题一事,必先引例载若何,而今此事若何,查与某例相符。或事于例虽未符而有某例可援,且查曾有某事即照此例办理,今此事与此例相合与否。凡题一事,必引例数次,声叙亦数次。初视似繁文,然苟少与例不符,即无办法”。

    而zhōng yāng各部门中,“刑部本尤密,人命至重,不惮详慎也”。内阁办一事,要不吝繁复,查找以往事例,而刑部因人命关天,更要不怕麻烦,务必查到断案依据,找得相符的例子最好,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事例,有一些相似的作为参考也好。

    毕德胜为了这个案子和霍云志商讨过几次,霍云志本就是个中翘楚,对于各种案列更是了若指掌,早就有了对策。

    “哼,匡知县倒是读的一本好书,可要知道,我朝每隔几年就会出一本会典,咱们判案在遵循大清律法的基础上也要依案列而行,窃负而逃,到处皆为jiān所;久觅不获,乍见即系登时,匡知县,你明白吗?这个官司,本官奉陪到底”。

    毕德胜所说之话,翻译成白话文意思就是说,通jiān逃跑,所到之处都是通jiān的现场;到处找不到他们,一见到时就算是在现场抓获,这也是遵循咸丰元年北直隶京兆府的判例。

    事情就是如此简单,掌握了“例”却也不一定完全依照律与例来办案,强干的地方官和有办案经验的师爷,对于任何案子,都能在复杂的律例中找到依据,律例过于复杂,就给了这些人上下其手,任意引伸,按照自己意志行事的机会。康熙时山东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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